生命是脆弱的,瞬间即逝,“生命诚可贵”“好死不如赖活”等诸多劝人珍惜生命的语句显得都有些薄弱。放弃生命是个人的选择,但个人的行为不应当致他人受害。

11月5日,湛江市公安部门发布了一则警情,一男子杨某明因个人纠纷于4日19时将一人砍伤,又于5日0时从43层某公寓坠亡,正好砸中一45岁过路行人。至此,被砍伤者、坠楼者、被砸路人均已身亡。

杨某明从犯案到坠楼身亡,期间相隔了数个小时,有此选择也并非一时冲动,虽然其生命已经逝去,但这一新闻引起了众多网友的愤怒,“一个人的错,最后多带走两个人”、“即使选择自杀也不应该给别人造成困扰”。

最无辜的是被其砍伤致死者、以及被“飞来横祸”砸死者,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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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被砍伤致死者而言,根据杨某明的下手动机可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对于被无辜砸死者而言,杨某明没有杀人故意,却由于“过于自信”(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有这个可能)造成其死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失杀人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杨某明自身已经死亡,于是就会有人问,人死了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在刑事层面,的确如此。毕竟刑法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剥夺人的生命。法律是调整生者之间社会关系的工具,我们也很难要求一位亡者承担什么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但是在民事层面,受害人家属仍然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两位死者家属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其财产份额内进行赔偿,如其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的部分等等。

如果死者买了保险,其家属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杨某明所坠亡公寓确实存在管理不善,被不幸被砸身亡者家属也可以考虑与之进行协商,要求其进行一定程度的人道补偿。

虽然不清楚杨某明与被砍伤致死者之间有何恩怨,下此毒手,自己最后也坠亡,但还是真的可怜了无仇无怨的无辜路人。

自杀虽并非人力、法律所能杜绝,也一直有“死者为大”的观念,但还是需要对这种“自杀也要给人添麻烦”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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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湖南常德一大学生因厌世而杀害一名滴滴司机,随后欲自杀被前女友劝下,而后自首,最后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2019年12月,一男子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并砸到2名女性路人,3人经抢救无效均死亡。

2020年7月,贵州一司机有厌世情绪,饮酒后蓄意驾车冲进湖中,车内20余人死亡,多人受伤,因为是高考期间,死者中还有许多学生。

2020年9月,由福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飞往成都双流机场的航班上,一名乘客上吊自杀,航班于当晚备降长沙黄花机场,该乘客经紧急抢救送到长沙当地医院后死亡。

2020年9月,江苏一家四口死亡,经调查得知,是一对父母将他们的两个孩子口鼻捂住让其窒息,随后两人再喝农药自杀。

可以说,因自己对生活失去信心而结束生命,大众往往是秉持惋惜之情,但有太多人在结束自己生命之前还要报复社会,有意也好、无意也好,都造成了他人损害。

追究这一切的根源,还是在于人性的复杂,有人即使想要结束生命都千方百计地躲避人群、不愿打扰他人,有人却总想“拉垫背的”。

这也使得很多人都害怕那些厌世之人做出什么过激言行,毕竟生命都放弃了,似乎没什么代价他们不能付出了。

在法律层面,还是应当关注如何减少、预防此类行为,比如高层建筑应当管理好天台、加强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社会心理引导等等。

但深究以上自杀事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因为受消费主义影响身负巨债的,有因为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对待的,有因为学习、工作等各方压力过大的。

而这真的并非一日两日就能解决的问题,许多因素衍生于这个时代,深植于这个社会,依附于人的本性。

最后只能说,人生艰难,但只有活着,一切才有可能,你才可能会遇到好的事情,好好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