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将黎平打造成一座诚实、守信、明理、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推进我县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本院对以下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公布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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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侗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