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女子出轨被当场撞见,丈夫强迫其情人补偿人民币十万,最终被判诈骗勒索罪?

被告人魏某,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安徽六安霍邱县。此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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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并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回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明黄大巴路附近的暂住地,发现妻子李某和受害人周某裸体躺在床上,魏某极其愤怒,对周某拳打脚踢,还不准对方穿衣服,逼迫周某承诺赔偿10万元。后来,因为周某的亲戚朋友报警,魏某并没能得逞。当周某联系亲戚朋友借钱时,被告人魏某用塑料凳子殴打周某,致其面部、手脚受伤。案发后,周某对被告人魏某表示理解。

被告人魏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以及证人陆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供述、扣押记录的证据、羁押、返还清单、提取记录和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等均无异议,公安机关出具的逮捕过程证据足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企图犯罪。可以比照直接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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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魏某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付)。

做人还是老实本分一点好,专注于自己的生活,切勿介入他人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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