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出自孟子的《孟子离娄上》中国自古对于传宗接代和延续香火就尤为看重。当然,男婚女嫁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为了繁衍后代,更多的是情感的依托,或者生理需求等多方面的因素。现代社会的今天,人们对是否生育有了更多的开放独到的见解,所谓的“丁克一族”就是这个群体的代表。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夫妻之间必须进行生育,只是规定了计划生育。所以,生与不生,完全是夫妻之间的个人权利。

生育权是指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夫妻享有的决定是否、何时、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一般认为生育权并非是女方单独享有的权利,男方也同样享有,因为生育并不是单方可以完成的,需要双方协商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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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是否违法?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求。显然,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与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人流手术,并不是必然侵害丈夫的生育权。如上所述,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如果将女方不愿意生育的行为视为侵权,则间接表明男方必须拥有支配和控制女方对于生育问题上的权利,这将导致生育权的不平等。而对此,我国的法律也持保守观点,法院对于丈夫主张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如果夫妻在家庭生活事务问题上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了夫妻的感情,双方可以在就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关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而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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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中的“是否生育”,是指是否生育子女,什么时候生育子女,生育几个子女的问题。假如男女双方因一定特殊原因导致(暂时)不能生育的,则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例如,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公开文件显示,妻子邰某因离婚纠纷将丈夫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夫妻双方因身体原因暂时未能生育,但双方实际上都想进行生育,此情况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并且双方是通过自由恋爱结婚,具有有很好的情感基础。吴某坚持不离婚,且态度诚恳。双方都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谦让,多沟通多交流,共同面对问题和困难。最后,判决邰某不准与吴某离婚。

文章的最后,编者想说,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不是生育的工具。公民既然拥有生育的权利,也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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