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依法公开对一起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盖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盖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盖某、余某某、周某某(在逃)为牟取非法暴利,于2015年10月经预谋在西宁市注册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余某某非法购买他人身份证后交给盖某,盖某通过代办人员高某兄弟注册了文亨、爱良等21家商贸公司,周某某通过代办人王某某注册了静怡蒙商贸公司,并为静怡蒙、爱良等15家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盖某通过支某为文亨公司在银行办理账户,2016年1月开始,盖某与周某某、王某通过王某某、李某某为文亨公司从本市某区税务局领用发票。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委托青海某财务管理公司为静怡蒙、爱良等9家公司在本市某区税务局代办税务发票手续。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某、李某委托兼职会计严某某在本市某区税务局为舒韵等3家公司代办税务发票手续。盖某利用其本市某区税务局职工身份便利冒用他人审批权限,为除文亨外的12家公司从该局申购、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注册的21家商贸公司除9家公司未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静怡蒙等13家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进销项货物品名不匹配,无资金往来或资金回流等情况下进行虚假资金交易。盖某、余某某、王某、李某分别参与了13家、12家、8家、5家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非法获利约240万元,其中余某某、周某某、盖某每人分得赃款约70余万元,王某分得赃款约14万元,李某分得赃款约12万余元。

西宁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盖某、余某某、王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其中,被告人盖某参与13家公司的虚开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55份,抵扣销项税额49,360,447.17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盖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又利用职务之便为“空壳”公司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余某某参与12家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69份,抵扣销项税额45,632,073.65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某是12家公司的控制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策划注册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12家公司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参与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91份,抵扣税额41,620,032.46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参与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4份,抵扣税额7,740,414.71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定罪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