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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萍,原是宝鸡615厂职工,后改为北方动力有限公司,退休,离异,无子女,生活相对的安逸而平静。2016年9月丁萍的姐夫成标在未通知丁萍亲属的情况下,与宝鸡第一社会福利院签订“临终关怀”协议,将丁萍以“三无人员”送进该社会福利院进行抚养监护。

一名退休女工缘何成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的“三无人员”?让我们顺着笔者的文字来看看这吊诡的故事。在讲述这段故事前,让我们先科普一下什么叫“三无人员”。

所谓“三无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城市公民。

丁萍,生于1965年7月20日。其父母亲名叫丁士彦、李凤仙,相继在2005年到2009年初离世。丁萍姊妹三个,上面两个姐姐,她是老小。

今年59岁的丁丽,是姊妹中的老大, 她讲述三妹丁萍时,颇具伤感,她说,丁萍1992年离异,无子女,孑然一身。1998年丁萍被检查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宝鸡市陈仓区残联确认为二级精神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父母共同生活。

父母去世后,丁萍独自生活在其父母留下的位于渭阳路的北方动力公司社区,与其二姐丁兰、二姐夫成标家比邻,由其二姐丁兰照顾。其父母逝世后遗产均由二姐丁兰保管。

2018年4月4日丁兰病逝,丁兰爱人即丁萍的二姐夫成标,在未通知大姐丁丽的情况下,经过陈仓民政局批文,将丁萍确认为”三无人员”,被送进宝鸡市民政局第一社会福利院,成标以监护担保人身份、家属代表身份与福利院签订《拖养入住协议》、《承诺书》、《临终关怀协议》书等法律文本。

成标的这一切行为都在大姐丁丽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甚至二妹丁兰去世成标都未告诉大姐丁丽。直到2018年9月份,丁丽回到三妹丁萍居住的小区,才知道房屋已被成标出租他人,询问三妹丁萍去向时成标也未告知。随即她四处寻找,最终在宝鸡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找到了。

丁丽的来访,使宝鸡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养护科的工作人员颇为震惊,认为丁萍有亲姐、是退休职工,不应该成为三无人员?丁丽问道,我妹丁萍是怎么来这里的,宝鸡社会福利院养护科郭科长从抽屉取出一份陈仓区民政局2016年8月6号的红头文件,就是这份文件把丁萍“确定为三无人员”。陈仓民政局干部何建琴股长亲手签订"临终关怀"协议书,要解除协议,还必须经陈仓民政局的何建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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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到辖区街道办、找政府就是把妹妹接不出来,大姐丁丽为了解救妹妹丁萍走出社会福利院,颇费周折。

2018年12月27日,丁丽再次看望妹妹丁萍时,宝鸡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养护科工作人员告知丁丽,你妹已离开第一福利院,找陈仓民政局要人。丁丽多次往返于民政局、区政府追查丁萍去向,直到2019年4月22日,陈仓民政局郭红军才告知了丁萍的去向。

原来,在丁丽向有关部门反映妹妹丁萍被认为成三无人员的问题时,宝鸡市民政局第一社会福利院与陈仓民政局干部何建琴解除了“三无人员”丁萍的监管养护协议,离开了宝鸡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按说,丁萍出院了,交给其姐姐丁丽合情合理,有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丁丽是其唯一的亲人,然而,丁萍却被送进了宝鸡市一家名称为“宝鸡福乐老年公寓”的民营养老机构。

由公立社会福利院,到民营养老机构,一起伪造真实信息,把一名退休女职工被“三无人员”后,为何亲属要接回却由公立福利院进入了民营养老机构?这里到底有怎样不为人知的故事?

丁丽以为,二妹丁兰去世后,其丈夫成标在法律上对丁萍无监护义务,成标以监护人身份、家庭成员代表身份与宝鸡市福乐老年公寓签订了将丁萍托养于宝鸡市福乐老年公寓托养入住协议书是无法律依据的,是违背亲属丁丽和丁萍个人意愿的。

丁丽在随后的时间里探望其妹丁萍时,丁萍多次表示不愿在该老年公寓生活,要回家的诉求。为此,丁丽与老年公寓多次交涉,该公寓以托养协议是监护人成标签署的为由,拒绝其要求,继而拒绝亲属丁丽探视其妹丁萍,并将其拒之门外!

2019年5月28日,丁丽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成标与宝鸡市福乐老年公寓签订的“三无人员”丁萍托养监管协议无效。

陈仓区人民法院受案后,直到2019年9月24日开庭。庭审时宝鸡市福乐老年公寓、成标两被告人均未到庭。在法庭质证、辩论阶段,陈仓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索红英不允许原、被告交换证据,不允许原告律师辩论,整个庭审充满了诡异。

陈仓法院最后做出裁定认为,本案被告成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之前与其妻的监护职责以自己名义与被告福乐老年公寓签订书面托养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破驳回了原告丁丽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出,使人惊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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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丽的辩护律师称,丁萍监护权事实是十分清楚的,关键事实也都有记载和表述。现一审裁定仅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有上诉是丁萍指定的唯一监护人的字样,无视前述事实所做出的裁定是极不负责的,且不说,村委会出具的这份证明是不是符合监护权确认的形式要件,村委会在自己的证明中表述被监护人给自己指定监护人就是十分荒唐的。

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丁丽认为被告人成标与有关公职人员串通,虚构事实,将退休工被成为“三无人员”,并以丁萍的“监护人”和“亲属代表”与宝鸡市福乐老年公寓签署的一切协议是无效的,既违背客观事实,也和当事人意愿相悖。人民法院本应以法律的权威性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以维护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和司法公信力,然而结果令人愤懑。

无论是陈仓民政局、还是陈仓人民法院,本该是依法办事的机构,竟然如此藐视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且蛮横之气令人十分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