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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企业为了图省事,就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自动顺延条款。

久而久之,这也就被当成了行业“潜规则”。

但实际上,这种“潜规则”是有风险的!

有些员工会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那么企业就会十分被动,要是没有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败诉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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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惹上麻烦?

之前就有这么一起案件,企业与员工因为自动顺延条款闹得很不愉快。

12年初的时候,小李通过面试进入了一家位于北京的外贸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为了留住员工且避免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劳动合同,就与员工协商,在劳动合同当中设置了自动顺延条款

即在合同期满前,双方都未提出异议,则自行延长合同期限,并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

15年年初的时候,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因为已经就到期后是否顺延的问题进行了约定,公司就没有与小李单独续签劳动合同。

15年11月1日,小李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方面也同意了。

但在离职后不久,小李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到期后至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

公司方面对于此十分不解,明明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为什么还会被起诉?

原来小李认为,自动顺延条款代替新的劳动合同并不能保障其合法权利,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就到期后是否顺延的问题做了相应的约定条款,双方对此也没有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故小李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仲裁请求。

实务观点

看完上述案例,是不是觉得企业在劳动合同当中设置自动顺延条款就没有风险了?

当然不是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第三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如果同样的情况放到别的地区,可能实际效果就会存在很大差异。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实务观点:

仅约定了自动顺延但未明确具体顺延期限的,该约定无效,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仅约定了自动顺延但未明确具体顺延期限的,该约定有效,视为双方按照原合同的期限及条件续签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约定了自动顺延及具体期限的,不存在单位恶意不签订合同的情形,予以认可,视为双方签订了该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

约定自动顺延及具体期限的,但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自动顺延有效。

但约定的期限因违反法律规定免除了单位续签义务规避了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而无效,按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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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在劳动合同当中设置自动顺延条款虽然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但企业还是要有所防范。

我们建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针对自动顺延问题,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

1.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将《劳动合同》中的关于自动顺延的条款进行修改,三种方式:

方式一:

将自动顺延条款进行删除,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进行续签劳动合同;

将自动顺延条款调整为不约定明确续延期限的条款,以保证忘记续签劳动合同后一定的操作空间;

将自动顺延条款约定为含有明确的续延期限的条款,以得到司法实务的认可。

2.做好日常的用工管理

① 做好员工台账,清晰记录每个员工入职时间,及劳动合同到期时间。

每月初核对筛选次月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与部门领导沟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确认完毕后务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是否续签。

② 如不考虑续签的,应提前与部门领导沟通员工表现,积极与员工沟通。

员工如愿配合的,可让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直接办理离职手续,或与员工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拒不配合,则需提前30天发出书面《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注意保存通知书的签收回执

③ 如考虑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员工在合同到期前办理续签手续,及时续签。

如果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则及时要求员工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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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