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5月25日,同济大学的大二学生李奇乐因为肚子疼,就近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以下简称新华学院),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在手术后病重去世,至今仍躺在当地的殡仪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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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乐的母亲胡月琴告诉记者,当时在李奇乐住院期间,她和丈夫对医院的一些医疗行为表示怀疑,并提出了异议,在李奇乐去世后,他们想要开具安葬死者需要的证明时被医院拒绝,理由为当天是周天。

在2003年5月26日、28日、29日,胡月琴先后来到新华医院,仍未拿到死亡证明,“医院说我们欠了12万多元的医药费,要将费用结清才能开证明,我多次给院长写信,请求先把证明开了,让孩子入土为安,但是一直都没有回应。”胡月琴说,当时自己是上海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个月工资只有1000元,为了给李奇乐治病,夫妻两人用掉了所有的积蓄。

在同济大学师生们的募捐下,一共支付了26万元医药费和15万元的自购药和血滤费,一共40多万元,暂时没办法支付其余的20余万元,因为缺乏死亡证明,便无法销户,所以李奇乐的尸体一直被搁置在殡仪馆里。

在2003年9月份胡月琴收到一份来自杨浦区人民法院诉讨医药费的传票,根据该《民事诉讼状》显示,新华医院(当时为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起诉胡月琴,要求偿还124925.37元医疗欠费。

当执法人员来到胡月琴的家里,胡月琴说:“你看家里还有什么值钱的,就直接执行吧”。工作人员看胡月琴夫妇情绪不好,建议他们走相关的程序反映问题,随后,胡月琴和丈夫给杨浦区人大常委办公室写信,在2004年11月份才收到回信。

这封2004年11月18日的信件上显示“为避免矛盾激化,暂缓执行,等申诉结论再说,此意见已向申请方新华医院作了说明”。随后,胡月琴拿着这封信,到新华医院申请开具死亡证明,仍未得到答复,这对夫妻开始走法律、信访程序。

在2016年春天的一次信访期间,李奇乐的父亲李沪三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只剩下胡月琴一人,“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让李奇乐和其父亲一并安葬。”胡月琴将新华医院作为行政不作为对象告上法庭,应该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驳回。

如今的胡月琴独居在同济新村的老房子里,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她只剩下一个生活目标,那就是安葬自己的儿子,“现在我只想拿到儿子的死亡证明,把儿子安葬之后,我也该料理自己的后事了。”胡月琴对记者说。

持续奔波了15年,在2018年12月终于有了处理结果,胡月琴收到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答复“经查,患者李奇乐的病史资料存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您可去新华医院(医患调解办公室)办理复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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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拿到该证明书后,胡月琴有注意到,李奇乐的死亡原因是“多脏口系统功能衰竭”,“急性爆发性胰腺炎”,填报的日期为2003年5月25日,也就是李奇乐死亡的当天,“儿子去世当天,证明就开出来了,为什么一直不给我,要拖到现在?”胡月琴说,对于这些问题,当时该医院的医患关系部表示当时的医生和负责人早已退休、调离,无法进行解释,至于十余年来,李奇乐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费用,建议她继续走司法程序。

在拿到儿子的死亡证明后,在2019年3月份,胡月琴在当地派出所开具了死亡殡葬证,在殡仪馆里,她被告知要缴费20万元才能进行火化,但胡月琴一直靠退休金维持,哪里弄来20万元呢?她认为,这一切都是由于新华医院不提供死亡证明,因此这笔费用应该由医院来承担,那么因为缺乏死亡证明,遗体存放至今产生的费用,究竟应该谁来承担呢?

在10月28日,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根据工作人员要求发送带章采访函,在10月30日,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再次致电宣传部,询问采访答复情况,对方表示“让我们看一下好吗?”截止到10月30日晚上11点,该医院暂未对此作出说明。

绥青新闻提醒您:

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沪卫医政(2004)114号)第三条,病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人死亡后,其遗体移送医疗机构停尸室存放,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沪卫医政(2004)114号)第五条,病人家属在病人死亡后,应持《医学死亡证明书》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凭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通知殡仪馆至医疗机构接运病人遗体,医疗机构有权在第三条规定的病人遗体存放期限内,要求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接运病人遗体。

当年,新华医院没有及时提供李奇乐的死亡证明,是否与其家属拖欠医药费有关?还是有其他的原因?又是否会考虑承担部分费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