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死亡17年,医院拒开死亡证明导致20万遗体存放费的报道引起网友们热议。

2003年,该男子因为急性胰腺炎入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其后医院以医药费未结清为由,拒绝为死者开具死亡证明。

  “医院说我们欠了12多万的医药费,要把费用结清才能开证明。我多次给院长写信,请求先把证明开了,让孩子入土为安,但都没有回应。”(死者母亲接受采访时说)

事情一拖就是15年,经过期间多次奔走、信访,直到2018年家属才拿到了这份迟来的死亡证明。

但是当家属拿着死亡证明去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时,却被告知有一笔遗体存放费,15年累计下来高达20余万元。

而就是这笔“巨额丧葬费”引发了争议:究竟谁该为此负责,谁来承担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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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公民死亡后,在火化前必须有相应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

——一般正常死亡的情况下:

死亡发生在医疗机构的是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发生在医院之外的由村(居)委会和社区开具;

——而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因此该事件中,医院应当承担开具死亡证明的义务,并且这与家属是否支付完结医疗费用无关。

一句话:开具死亡证明不以结清医疗费为前提。

根据《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该笔费用的产生是因为遗体火化必须有相应机构开具“死亡证明”,而家属却迟迟拿不到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那么显然医院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该事件中,很多网友会有质疑:医院救死扶伤却拿不到医药费,医院又不是慈善机构,难道医院有错吗?

其实我们不妨想一想,这是最朴素的“冤有头债有主”的道理——

医院追讨医药费,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比如提起民事诉讼;而事件中死亡证明在死者死亡当日就已经开具,医院却以此作为追讨医药费的“把柄”,迟迟不肯交予死者家属,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因此也理所当然要为此举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碰到此类事件,医院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一码归一码,先履行开具义务,然后对于拖欠的医药费,再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讨。

其实很多时候,法和情、法与理是很难兼顾的。

就像该事件中:母亲失去了儿子且长达17年无法让其入土为安,医院治了病却拿不到医药费,殡仪馆也付出了人力物力保管了遗体……

从道理上看,你能说谁有错呢?

——如果单纯从医药费来说:家属并非恶意拖欠,而医院在2003年就提起了民事诉讼,追讨医药费,法院判决了也执行了却因实在无力偿还搁置。

——如果单纯从责任层面来说,除了医院没有履行开具死亡证明的义务,法院也履行了职责,相信有关部门也是依法依规办事。

但即便“依法依规”了,从法和规的层面无可指责,却没有人出于情和理,考虑到一个母亲失去孩子,并且长达17年,因为领不到这一纸证明而无法将爱子入土为安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