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瑞

近日,一段发生在江苏南京的女子将同伴推下水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监控视频显示,两名女子在河边游玩,其中一名女子趁其同伴系鞋带之机将同伴推进水库中,随后自己也掉入水中,二人双双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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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之后,网友爆料二人是闺蜜,随后这一说法被刘某某的女儿否认,而且根据警方发布的通报,史某某(女,43岁,溧水区人,生前患有抑郁症)和刘某某(女,47岁,溧水区人)曾为同事关系。二人相约前往溧水区某水库游玩过程中,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自己也落入水中,二人均溺水身亡。

本案中,史某某将刘某某推下水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的什么罪名?在史某某在本案中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是否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针对这三个问题,我们来进行接下来的讨论:

一、本案中,史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希望或者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抱持这种故意心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在本案中,因为行为人与被害人已经全部死亡,对于史某某的故意心态难以认定,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定性是十分困难的。

二、在本案中,行为人(史某某)已经死亡,法律上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消灭,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但是此处需要明确的是,对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否定其犯罪行为。因为刑事免责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已经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行为人的继承人主张在其继承遗产的限额内,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刘某某的近亲属可以主张赔偿的费用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第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因刑事案件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支持的。因此,受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综合本案来看,行为人史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因其在本案中已经死亡,所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行为人的继承人主张在其继承遗产的限额内,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