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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师公司主营业务是做建筑设备租赁(挖掘机),将设备租赁给其他建筑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在3-5年,进项票主要是就购买这些设备的发票,经预估,购买设备的所有发票加起来是3000万,但这些设备一年就能创造收入4000万左右。如果设备使用寿命是3年,那这3年的总收入是1.2亿元,动产租赁税的税率是13%,预计增值税将缴纳117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是9.75%。

三师公司想问,如何可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答复:经过沟通了解,获悉企业以下基本情况:

1. 三师公司部分业务是有配备操作人员,但这类型的业务比较少;

2. 三师公司的业务主要是租赁,业务类型比较单一;(情况分析:A公司无其他进项来源)

3. 三师公司的客户都是大型央企,对A公司承接业务需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而且对合同要求较为严格,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情况分析:A公司业务拆分的路子被堵死了)

老白对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 设备租赁时,配备人员,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消费者承担,这个客户一般能接受)

结果:税率从动产租赁的13%变为9%的建筑服务

增值税税负率变为:(12000万*9%-3000万*13%)/12000=5.75%,与业务转变前的9.75%下降了4%

2. 可以再进一步采取合同约定由客户来提供设备燃油,而A公司就出设备和操作人员,按甲供工程来处理,选择简易计税!

结果:税率从建筑服务9%变为征收率3%

简易计税,增值税税负率就是征收率的3%,与业务转变前的9.75%下降了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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