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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法院判处刑罚后,
还可以“反悔”上诉吗?

案情回顾

男子庄某某曾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3日,庄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7月4日20时许,庄某某再次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2mg/100ml,再次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件移送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该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该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庄某某提出从轻处罚的确定刑期量刑建议。后广水市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庄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庄某某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得到从轻处罚,却又反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以量刑不当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遂原判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庄某某从轻处罚已无法律依据,依法提出抗诉。

释法说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提升诉讼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行为,不仅表明其并非真诚悔过悔罪,更有悖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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