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对姐弟因为买房的事,对簿公堂。姐姐阿梅看上一套房,为了解决弟弟落户问题,在口头征得阿荣同意后,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82万元。2010年9月,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屋的首付款、税费及2013年4月前的房贷均由阿梅支付,此后的房贷则由阿荣自行偿还。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阿梅坚决不同意,认为只是借阿荣的名字买房,房子是自己的,后来姐弟双方矛盾激化,阿梅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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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而且,阿梅与阿荣系姐弟关系,双方之间具有较密切的亲属关系,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阿梅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双方在购房时已经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者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借款的可能性,因此在阿梅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了阿梅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因借名买房引起的争议不胜枚举,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借名买房的“借名”属于内部效力约定,在不动产管理中心的登记属于对外的效力公示,不要以为有借名约定,就可以高枕无忧坐享所有权,更别提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才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借名”的合意。除此之外,因为被借名人是对外公示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因此难以避免其对房产的抵押、买卖等处分,给借名人造成损失。

借名买房借的一般是最亲近的朋友、家人的名义,别因为借名导致损失了金钱,又丢了情谊,也别试图用这个方式钻国家买房、落户政策的空子,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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