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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高院发布的消息,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案已经有了结论,经双方协商江西高院最终决定赔偿张玉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6万余元。

1、张玉环要求的2234余万元赔偿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

张玉环要求的2234余万元的赔偿,包含了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7年来伸冤合理支出。站在张玉环的角度,这些项目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并且也在情理之中。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具体到他这个案件来说,只有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张玉环必然会得到的赔偿项目。对于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张玉环负有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健康受损的情况,还要证明健康受损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会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而对于伸冤期间的合理支出,《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将这个项目纳入赔偿范围。所以,最终张玉环得到赔偿的项目只有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数额是固定的,即按照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46.75元)乘以被非法羁押的天数(9778天)计算,张玉环要求的一千多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注定无法得到支持,在赔偿金额方面具有协商余地的只剩下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虽然496万元的赔偿金额距离张玉环本人的要求相去甚远,但也已经是目前我国在刑事国家赔偿方面的最高纪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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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是法院?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因为张玉环属于再审被改判无罪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是江西高院,虽然本案也是由江西高院再审纠正,但仍应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有的人可能会问,既然是冤案,证明侦查机关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检察院当初的审查起诉决定也是违法的,侦查机关、检察院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呢?一般情况下(特殊案件除外),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以侵犯人身自由赔偿为例,如果是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拘留决定后发现拘留错误撤销案件的,需要国家赔偿时由公安机关赔偿;如果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发现逮捕错误的,最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被宣告无罪时,需要国家赔偿的由检察院赔偿;如果是到了法院,无罪的人被判决有罪,需要国家赔偿的话,哪个法院作出的生效有罪判决,就由哪个法院赔偿。也就是说公、检、法三家的办案流程中,检察院、法院如果发现上家办理的案件存在错误没有纠正时自身就要承担赔偿义务。如果依法纠正了,就由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张玉环案件因为是江西省高院作出的有罪判决,所以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承担,公安机关、检察院不再对此项目承担赔偿义务。

3、对于国家赔偿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果张玉环对江西高院的赔偿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但根据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对于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张玉环应该不会再向上级法院要求赔偿了。

4、国家应完善赔偿项目,同时严格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

张玉环案件历经27载终被改判无罪,而对于一些因伸冤必然产生的费用仍然缺乏申请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希望国家能够不断完善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式,最大程度降低冤假错案受害人的损失。此外,对于一手造就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应当加大追责力度,严格落实错案终身责任制。追责的目的不仅仅要实现个案的正义,更应发挥对各地办案人员的警示意义和震慑作用,从根源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