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违建拆除的乱象并不少见,"拆迁促进拆迁"屡禁不止。我提醒大家,有些房屋看起来像违章建筑,却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是违建,有很多房屋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后就能成为合法建筑。这些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应被视为违章建筑,也不应随意被强行拆除;如果要拆除,则应得到公平的补偿,违法强拆将担负法律责任。如果你家的房屋因以下7种情况而被怀疑是违章建筑,千万不要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房屋是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和扩建的房屋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为你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乡镇企业通过合法审批程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标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根据《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城市以及农村房屋,最终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也是有所规定的,但是现在《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据《城乡规划法》,这就造成了法律的追溯及力和法律的适用问题。在实践中,律师提醒,如果你的房屋是2008年以前建的,并且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警惕自己的房子是否适用于《城乡规划法》,是否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是违章建筑。根据上述情况,违章建筑是不能随意认定的。

第二、招商引资,经政府或者职能部门同意,具有建设合法性的审批权的建筑。

早期,许多地方都是招商引资进来的,但招商引资要分不同的部门机关。例如,一些村委会招商引资,但村委会无权招商引资资审批权,村委会的审批权仅限于宅基地。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而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当时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同意在土地上建房建厂,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关的司法先例,特别是在江苏和浙江一带,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究其原因,地方建筑合法性的审批权在于地方政府下面的规划和土地部门。招商引资的行为是地方政府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具有确定建筑合法性的法定职权。既然是通过招商引资行为来建设的,就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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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农村土地房屋的情况,也是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上建房,有权申请宅基地,获得宅基地。房屋建于1986年以前,但是对建房的行为首次进行规定是在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因此,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第四、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与当时的土地利用规划一致,并取得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某些地方的规划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就不能随意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了一定手续的,可以通过补充手续来解决。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从政府手中直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一些政府通过招标和拍卖出售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剩余的土地使用权,但在出售时却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也不可以随便推断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和无证情况都涉及政府的信赖利益问题。

第七、很多地方房产证或者土地证,或有一定的手续,但证件不齐全,这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土地使用证已经取得,但没有房产证书,或者没有相关的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也不应认定为违章建设。这里和第一条有区别是有一点区别。第一是要在2008年之前建成并有完整的相关手续,这里要谈的是一定的房产和土地手续。在初期(1997年和1998年左右),在一些地方,在规划和使用这些土地和房产时,可能只办了一个手续,而没有办理其他手续。这类取得了一定手续,但证件不齐全的,是可以补办手续的。

由于法律的适用、客观事实认定、历史渊源以及政府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某些违法行为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对违章建筑的法律上重新认定的结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你家的住宅遇到上述几种情况,却被认定违章建筑,请不要放弃维权。

来源:房产置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