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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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解读

防火期即将来临,全市森林防火已进入关键时期,随着气温逐步下降,大风天气增多,山林植被开始干枯,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增加,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入冬以后,冬至、春节、清明期间历来是我市森林火灾的易发多发期。为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禁火期。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本次禁火期规定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7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结合我市2019年森林防火实际情况,将禁火区域限定为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调整为10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要求。

1、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7条)。

2、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1款: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依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3、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2款: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我市实际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和以往发生的案例,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护和监督)。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9条第2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6、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全面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用火行为(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区、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28条: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规定,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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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自然资源

编辑:牟慧君 校对:武雪杉 责编:于坤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