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动观光车作为代步工具,在使用的同时,很少有人意识到观光车也属于机动车范围,需要遵守机动车交通法规。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观光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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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14时 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丽驰蓄电池观光车,沿黄家寨镇洪水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杨家寨铁道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祁某某驾驶的青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刮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丽驰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围;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 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62mg/100mL。

法官提醒:观光车也属于机动车,驾驶电动观光车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为了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健康,严禁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