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公众号,或者各种小推文里面,我们时不时地就会看见谁给谁转账520,1314的文章,尤其是在快要情人节、七夕节的时候,这类文章到处都是。为什么要发这样的文章呢?

其实是在提醒大家,有时候的转账你反悔了也要不回来了,所以,在实际生活中,转账一定要提前考虑清楚。尤其是转账的数字,不要到最后是赠与,想要都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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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很多网友的评论,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某女子给男子转账了520,后来报警说被强奸了但反而被拘留了。对此,你怎么看呢?

2018年6月3日,刘某(女)约了朋友一起去外面吃饭,顺便小酌几杯,到了餐馆之后,两人便开始点菜吃饭喝酒,结束之后又去了某某娱乐场所,在这期间,刘某他们认识了李某(男)。

在娱乐场所,他们继续喝酒,酒后,刘某便和李某一起去了某某宾馆去休息,到了宾馆之后,刘某便先给李某微信转账了520元。但是,后来两人又因为一些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然后,李某便先走了。

之后,刘某心里十分生气,便报了警。刘某说是和李某喝酒,酒醒之后人在床上,没有穿衣服,而李某在浴室洗澡,自己被强奸了。

李某听到之后,觉得非常冤枉,真想揍刘某一顿,但是却无可奈何。最终,经过调查证实后,刘某被警察拘留了。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想法呢?有人说这是典型的卖淫嫖娼,还赚了钱,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我们先来看看卖淫嫖娼的定义。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比如说,性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和李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因为发生了矛盾,所以李某离开了,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互有强制行为,所以,双方的行为应评价卖淫嫖娼行为,也就是刘某和李某系卖淫嫖娼行为。

所以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讲到这里,还是有人说是强奸,有人说李某就是强奸,刘某都没有穿衣服还不是强奸吗?也有人说李某并没有强奸,那么,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与谁、何时、何时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是和李某在某场所认识的,相约一起开了房,通过调查发现,刘某开房并交了钱费,她意识清醒,并没有发现有醉酒的情况。

同时,刘某一进房间,就微信转账520元给了李某。由此可见,刘某是女子和李某在宾馆发生性关系的,所以,刘某性的自己决定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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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刘某和李某的行为就是卖淫嫖娼行为,综上所述,李某并不构成强奸罪。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