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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清远市连山县“6·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26日21时10分许,清远市连山县234国道2805KM+910M处发生一起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越线碰撞重型货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陈良贤,市委书记郭锋、常务副市长吕成蹊、副市长毕洪波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面排查隐患,防止事故再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公路事务中心以及连山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的清远市政府“6·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乘人情况

1.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45630)及其驾乘人。

车辆情况。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马勇信,身份证号44182519XXXXXXXX30,住址:(略),车辆未入户,无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私用。

事故发生时,该车载有3人,超出核定载人人数。事故发生后,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该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及事发时的车辆行驶速度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45630)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技术要求,未检见安全隐患,事发时行驶速度为45km/h-48km/h。

驾驶人情况。马勇信,男,36岁,驾驶证号:44182519XXXXXXXX30,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6日考取C1类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20日增驾E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无历史违法记录和事故历史记录,住址:(略)。

马勇信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马勇信心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7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死因鉴定结果为: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腔脏器破裂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28日,连山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马勇信的2名亲属马貌辉、郭丽霞做了询问笔录材料,了解马勇信的家庭情况和当日的动向,并对与马勇信事故发生前一起吃晚餐的证人李买万六、钟开端、李工四、房六贵、卢骥飞、欧阳敏秀等做了询问笔录材料,证实:事故发生当日,恰逢当地瑶族节日,马勇信携两个女儿马筱柔、马家惠从连山县到连南县其干爹李工沙六家过节吃晚餐,期间饮用白酒,餐后不顾他人劝阻,执意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女儿回家,于途中发生事故。

乘车人情况。

马筱柔,女,12岁,身份证号:44182520XXXXXXXX2X,住址:(略)。死亡时间:6月27日1时47分。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死因鉴定结果为: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马家惠,女,7岁,身份证号:44182520XXXXXXXX03,住址:(略)。死亡时间:6月27日4时25分。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死因鉴定结果为: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及其驾乘人。

车辆情况。中文品牌乘龙牌,车辆型号:LZ3311M3FA,车辆识别代号:LGGR5CF47FL207046,发动机号码:L64L2F00062,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车辆法定所有人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唐卫国,住址:(略),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三者一百万和交强险,交强险单号:PDZA202044180000048268,商业险单号:PDAA20204418000003884,车辆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441800033316,发证日期:2015年5月25日。车辆状态:正常,有40条违法已处理记录,无违法未处理信息,事故发生时为空车状态,有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无行车记录仪。车辆法定所有人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唐卫国雇佣驾乘人徐海军驾驶车辆,按每出车一次70元给予劳务费用。事发当日20时许,唐卫国通知徐海军驾驶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前往连山县装载木糠,途经323国道太保镇木材检查站路段时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时,该车驾乘人员1人,没有装载货物。事故发生后,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该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及事发时的车辆行驶速度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照灯开启近光灯,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转向系、灯光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技术要求,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33km/h-38km/h。

驾驶人情况。徐海军,男,37岁,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4188219XXXXXXXX18;2002年12月3日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略)。有19条违法已处理记录,无违法未处理信息,无事故历史记录。持有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发证的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4188219XXXXXXXX18。

事故中徐海军未受伤,警方抽取徐海军血液送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测定,结果为:未检出乙醇(酒精)含量。

(二)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事故当天天气晴,能见度好。

2.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连山234国道2805KM+910M处。该路段无交通信号灯控制,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连南方向,西往连山方向,现场道路为双向两车道直路,道路为平坦水泥路面,道路标线清晰,道路中心设有双黄实线,道路宽8.5米,夜间无路灯照明,路面干燥、完好,视线良好,该路段设有村庄标志和限速40公里标志。

3.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路面可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刮痕,粤RV1833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痕,现场留有车体碎片散落物;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头损坏,电池损坏,车尾损坏,粤RV1833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头、大灯损坏,车头大灯部位有血迹。

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现场痕迹进行鉴定分析,鉴定结果为:碰撞痕迹比对检验鉴定方面,符合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迎面接触碰撞。路面痕迹形成分析鉴定方面,事故路面的轮印为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三、四轴轮胎在制动减速过程与路面刮擦形成,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定位置间的路面擦划痕为摩托车右倒地向前滑行过程与路面刮擦形成。两车的碰撞成因检验鉴定方面,符合事发前,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34国道东往西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34国道西往东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两车行驶近至会车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越过对向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随后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于东往西方向车道上发生接触碰撞。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连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管辖,该中队2020年以来持续开展路面违法整治行动,1-6月,共查获交通违法行为1487起,其中涉牌涉证违法510起,不戴头盔317起,酒驾醉驾28起,超员超载45起,交通事故立案86起,同比下降30.23%,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37处,开展7次交通宣传教育活动,联同永和派出所走访793户群众,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连山县公路事务中心太保养护所对养护路段坚持每日巡查,对路面病害及时维修。太保镇太保中心学校每逢开学、假期前均会召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课,在课间操期间进行简短的交通宣传教育,5月18日教学点复学当日,要求家长学生签署安全承诺书,6月19日派出所、交警部门派人到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并播放警示片,6月22日发放端午节致家长的一封信,要求家长落实学生假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家长学生签字承诺。自3月份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起来,连山县全县劝导员共劝导交通违法行为156375起(同比上升4562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26日21时10分许,马勇信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两个女儿马筱柔、马家惠(均未戴安全头盔),沿234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连山县234国道2805KM+910M路段时,因驾车不靠右行驶,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与对向由徐海军驾驶的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马勇信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马筱柔、马家惠送连南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6月26日21时13分许,清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连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事故地点距连南县城约9公里,距连山县城约25公里)。民警于21时40分许到场后立即实行交通管制并对现场进行勘察。6月26日21时23分许,连山县太保镇中心卫生院接到连山县120指令后,立即派出急救医护小组于当天21时39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现场抢救后发现马勇信已经死亡,于是将还有生命体征的马筱柔、马家惠送往连南县人民医院抢救。6月26日晚上21时34分,连南县120接报警情,21时37分救护车出车,21时50分到达现场,医务人员现场查看伤者马勇信,已无自主心跳及自主呼吸,经现场抢救治疗30分钟宣告临床死亡。6月26日晚上22时30分,连南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到由连山县太保镇卫生院救护车送来的马筱柔、马家惠,急送重症医学科(ICU)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分别于6月27日1时47分和4时25分死亡。当晚23时许,现场勘查结束恢复正常通车。

事故发生后,连山县政府有关领导立即协调连南县人民医院全力救治伤者,并请求医疗条件更好的连州市人民医院随时做好接收抢救伤者准备,连州市人民医院也做好了接收抢救伤者准备;期间在连南人民医院多次向抢救医生提出转到连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伤者,但抢救医生认为伤者伤势太重不具备转院条件而一直无法转院。接到事故报告后,副省长陈良贤,市委书记郭锋、常务副市长吕成蹊、副市长毕洪波分别作出批示;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等连夜带队赶赴连山指导事故处理工作;6月27日凌晨,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处负责人赶赴连山,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经评估,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发生。

(三)事故后续处置情况

连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6月27日中午,连山县委书记杨蔚宁召集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太保镇政府召开现场警示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善后维稳和事故调查工作,并派镇政府领导到死者家中开展善后工作。7月1日,连山县道安办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和“6.26”交通事故警示座谈会,再次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并决定从7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7月2日,连山县党、政主要领导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全面部署。7月5日,经系列善后工作,事故遇难者尸体已全部火化。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马勇信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超员载人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靠右行驶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连山县太保镇政府对无牌摩托车摸排工作不到位。根据连山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村入户摸排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通知》(山道安办〔2020〕5号)和县府办《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集中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电〔2020〕6号)文件第三大点第(四)小点“加强无牌无证机动车户籍化管理”中的要求,太保镇政府虽然有对辖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摸排,但是未能摸排出事故中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存在摸排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连山县交警大队县城中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经查,上草公安检查站长期抽调县城交警中队民警1人、辅警1人,县城交警中队目前实有民警4人、辅警4人、聘员2人。县城交警中队警力较少,对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在无牌无证摩托车监管上存在监管漏洞,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

3.连山县太保镇保城村委会劝导员、连南县大坪镇牛路水村委会劝导员未尽到交通安全劝导职责。经查,太保镇保城村委会劝导员李祖贵、唐金英自5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分别录入了1948条、1165条劝导日志,但事故发生当天没有劝导日志记录;由于事发当晚马勇信在连南县牛路水亲戚家中吃饭,连南县大坪镇牛路水村委会劝导员李瑶堆七、李崩工八对马勇信超员、酒后驾车、驾驶无牌车的行为没有实行劝导。劝导员存在该劝未劝的情况,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连山县太保信恒加油站违规销售散装加油。经询问,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马勇信的妻子郭丽霞称,平时通常由马勇信驾驶其家中有正规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RMM832)拿油桶到太保加油站加油,加油后倒入家中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油箱使用。但经调取太保加油站视频监控核查,监控显示6月25日、6月26日太保加油站均存在为无牌无证摩托车加油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远连山县“6·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马勇信在醉酒情况下涉嫌危险驾驶刑事犯罪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属于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马勇信,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超员载人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靠右行驶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徐海军。所驾驶的粤RV183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建议由连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连山县太保信恒加油站。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有关规定,建议由连山县公安局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建议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连山县太保镇人民政府、连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单位及有关人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建议给予问责的人员

建议由连山县道安办、连南县道安办按照“两站两员”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分别对连山县太保镇保城村委会劝导员李祖贵、唐金英,连南县大坪镇牛路水村委会劝导员李瑶堆七、李崩工八进行问责。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连山县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驾驶员直接责任,健全市、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进一步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连山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聚焦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清远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问题和挂牌整治事项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道安办〔2020〕22号),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全面落实全市国省道路口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增设路侧防护栏和中央隔离带,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公路平面交叉口,客运班线集中路段,学校、幼儿园周边路段,急弯陡坡、临边临崖、高边坡路段,以及交通秩序混乱的人群聚集区域等重点隐患路段的安全治理,不断改善道路条件,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连山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清远市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方案》(清道安办〔2020〕6号)、《清远市货运车辆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清道安办〔2020〕8号),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强化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农业农村等部门合力,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要科学研判辖区营运客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规律特点,采取设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货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要督促辖区内加油站对无牌无证、未配备头盔的摩托车拒绝提供加油服务,并督促维修企业对无牌无证、未配备头盔的摩托车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四)进一步强化基层交通安全管理。连山县要切实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7〕212号),推动农村“两站两员”实体化运作,进一步完善基层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对农村交通车辆落实交通安全劝导措施,加强对各类农用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源头治理。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突出抓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实施,落实“穿村过镇”路段综合治理,完成“平安村口”和“一灯一带”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政府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主体,确保道路安全设施得到及时维护更新。

(五)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要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并向重点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推送。要加强警示教育,在电视台等媒体通报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要深化交通安全文化培育,倡导和传播现代文明交通理念,努力实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要我遵守”到“我要遵守”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