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失信”人群数量的激增趋势下,国家开始大力惩治失信行为。为破解法院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出台了失信黑名单制度。

2013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那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不仅包括个人和企业,也还有一些政府部门行政机关。

今天来讲的这个案例,曾经也是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某市公安局拖欠企业工程款资金,各种无视屡屡不还,法院最终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最后迫于压力,该市公安局终于偿还了这一百多万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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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旦光华公司”)与安阳市公安局签订《安阳市公安局网络升级系统合同书》。

在上海复旦光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准时完工后,安阳市公安局却以种种理由屡次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最终按照当时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发生任何争议后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因为该案案情明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委员会裁决安阳市公安局履行支付义务。

安阳仲裁委裁决安阳市公安局于仲裁书生效后 60 日内支付上海复旦光华公司 1286794.5 元。

然而万万没想到,仲裁裁决已出,安阳市公安局却依旧拒绝支付工程款。

无奈之下,半年后,上海复旦光华公司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向安阳市公安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前按照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然而又是万万万万没想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也下来,安阳市公安局还是拒绝履行该笔工程款的法律义务。甚至——

以“查无此人”的名义将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原路退回。

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后,在河南省高院成立的「百日执行风暴」专项活动中,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将安阳市公安局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该院认为,安阳市公安局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本应遵守法律,带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应当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罚款 50 万元。

最后迫于“失信压力”,安阳市公安局主动到法院缴纳了拖欠已久的工程款和违约金,以及案件仲裁费和50万罚款。

(1)哪些人员/主体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会受到哪些影响?

失信黑名单实行全国统一联网公开公示,包括法院公告栏、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等。

一方面对于被执行人造成强大的失信压力,另一方面切实影响被执行人日常生活出行的方方面面。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银行、民航、铁路、工商等 44 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办理贷款,乘坐飞机,乘坐高铁、动车、列车软卧,办理工商登记等 55 个方面实施信用惩戒。

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失信黑名单并不是终身制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黑名单并非终身制,符合移除条件的被执行人可以及时“脱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政务诚信相比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因为政务诚信建设是表率和导向。

实践中,政府部门失信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公安机关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这不仅在当时是全国首例,放到现在也实属罕见。

毕竟,执法机关本应带头守法,又怎能知法犯法?耍无赖变老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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