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追补缴费吗?这个问题在网上一直流传着两个版本:

第一是不可以追补缴费,只能够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是可以追补缴费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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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版本是正确的?

首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王女士1997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原单位已经为她缴纳了7年的养老保险,此后王女士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工作期间,该单位并没有为王女士续交养老保险。2000年王女士辞职创业,由于创业忙碌,王女士也没有为自己续养老保险。2004年2月起,王女士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以个人的身份参保,每半年缴纳一次养老保险。2011年6月王女士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时遭拒绝?

王女士先后经历了跳槽、创业、社保断缴,最后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了养老保险,仅仅差8个月就可以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条件。

按照网上说第二个版本可以追补缴费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为何经办机构拒绝王女士的补缴请求?

为何王女士不能进行补缴?

《社会保险法》的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其实根本问题在于《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及生效时间上出现了认知错误。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是时间为2010年10月,而正式生效时间是2011年7月,在2011年7月之前退休养老的办理仍然是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即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且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而王女士的法定退休年龄恰恰是2011年6月,因此是没办法正常办理退休养老金领取,以及追补缴费的。

其实我国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能够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是有变化的,这也就造成了网络上传播的两种版本。

其实这两个版本都是正确的,只是生效时间上导致了很多人一直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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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像王女士这样的情况就不能补缴8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进行处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那么在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追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