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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7年9月6日21时59分,在宿迁市宿豫区清水江路与项王东路交叉路口北330米处,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清水江路由北向南行驶,与道路西侧防护杆相撞,王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宿公交认字[2017]第002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醉酒(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后驾驶非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违法行为和过错直接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王某的亲属以设置防护栏不合理导致王某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园区管委会、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城管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园区管委会等被告并未向涉案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也不存在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道路两侧设立的防护杆并没有妨碍道路通行,相反,还能起到保障安全通行的作用。王某的死亡是其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醉酒后违法驾驶所致,其应自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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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维护社会公众共同生活秩序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依照法律行使权利、规范行为。本案中,王某之所以发生意外是其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醉酒后违法驾驶所致,道路管理部门等并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醉酒驾驶导致死亡,应由王某自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公众遵纪守法,充分、准确预测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