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大大小小的公司不断成立,可由于经营问题,不少企业也面临着债务问题。

都说欠钱的是大爷,碰上那种有借有还的还好说,可要是碰上那种有借无还的,那可就真的是欲哭无泪了。

如果对方是真的没钱还也许还可以理解,可偏偏就有那种恶意逃债的,不想还钱的。

碰上这种人,讲道理也没用,还不如跟下面这个案例一样,直接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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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上恶意逃债,怎么办?

16年,王总和李总就因欠款问题起了矛盾。

两人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虽然李总有时拖欠货款,但事后也总会补上。

16年年初的时候,李总因为经营问题,拖欠了王总300万的货款,本来以为很快就能还上,没想到这次一拖就是好几个月。

后来王总多次上门讨要无果后,威胁将采取法律手段,李总只好承诺将公司办公场所转让后,就补上拖欠的300万货款。

很快,李总就以150万元的价格将办公场所转让出去,而当时的市场估值为500万元。

李总直接转给王总公司150万元,并声称自己已无还款能力,不再支付余款。

这让王总懵了,明明还欠了150万,说不还就不还,这不是耍无赖吗?

震惊之余,王总突然意识到这是李总为逃避债务使的手段,于是找到李总与买家进行协商,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

于是,王总在16年的时候就将李总以及买家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转让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也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150万远低于500万的市场价)转让办公场所,对王总公司造成损害,并且买方也知道具体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该转让行为无效,李总需继续归还剩余的15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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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当我们遇上跟王总一样的情况时,千万不要慌。

既然对方是恶意逃债,那我们就有合理的理由要求对方那什么时候,可以像王总一样行使撤销权,避免对方恶意逃债呢?

这几点千万得记住:

1.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债权

也就是说必须是合法的欠款,像赌博、非法高利贷等就肯定不行了。

2.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欠钱的人把自己的合法财产低价或无偿的给了第三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清偿能力减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全部的债权,给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这也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

比如像上面案例中,就直接导致没有其他钱财用来偿还欠款0。

当然,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的处分行为,但本身实力雄厚,剩下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只要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就能行使撤销权,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

同时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该行为本身存在恶意,但债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一定要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只要撤销权结果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使得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一旦权利受到侵害要及时采取法律武器维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所以在行使撤销权,要注意是否已经满足上述条件,同时要注意时间问题,不要过了时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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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