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时某某平时在工地打零工,某天回家看见对门家发现有家没关,欲行窃。

正在寻找财产时,却被女主人甘某发现。

甘某从小个子,胖乎乎的,瘦乎乎的时某被打得头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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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斗完后她发现时某外貌帅气,加之自己离婚太久了,便想着强行侵犯时某。

经过几个小时的互动过后,甘某放了时某。

小时在出门后越走越想越是气愤,作为一个男人,感觉到好羞辱。

于是就立马报警。

导读:该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因内容限制,部分信息进行隐藏处理。
01 时某构成盗窃罪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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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会问时某怎么就构成盗窃罪呢?

一般来说只要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秘密的手段占为己有,达到了刑法中规定的达到犯罪标准的数额,那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但是对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并没有数额要求。

在本案中就涉及到一种特殊的盗窃类型即入户盗窃

只要你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入他人房子,欲实施盗窃。这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

本案中的时某欲实施盗窃,被甘某发现了,并没有完成盗窃行为,但时某依旧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2 甘某构成何罪?
《刑法》第236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出构成QJ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甘某不构成此罪。

尽管甘某不构成QJ罪,构成强制猥亵罪,在这个罪名中,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全体人员,受害者也扩大到所有人。

在本案中,甘某不顾时某反对,强行进行3个小时的侵犯,已经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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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很多人都以为只有女性才会被侵犯,事实上男性被侵犯也屡见不鲜,只不过有很多男性碍于羞耻心没能选择曝光。其实想想甘某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没能完成盗窃,还被侵犯了一场,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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