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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而未执行,于2020年7月1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卢某某、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至靖江约见通过抖音结识的卢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采取当面虚假转账钱款给卢某某、出示事先编造的银行转账短信等方式骗取卢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曹某某以其银行账户转账额度受限需要用钱消费等为由,骗得卢某某人民币20400元

2.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至无锡约见通过抖音结识的沈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采取当面虚假转账钱款给沈某某指定账户等方式,骗取沈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曹某某以银行账户转账额度受限需要用钱打牌为由,骗得沈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曹某某oppo牌手机1部,暂存于该局。被告人曹某某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4000元、退赔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强

2020年9月22日

来源:12309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