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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发生一起货车与电瓶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电瓶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当时停在事故现场的一辆汽车并没有与事故车辆发生任何接触却也要担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昨天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事发当日,张某驾驶重型货车行至通州区兴仁某十字路口南侧时,不慎撞倒同向行驶的李某所驾驶的电瓶车,将李某碾压致死。事发时,一辆越野车停在事故现场路西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绿化带缺口处,车身部分占据机动车道一侧。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起诉要求张某、越野车车主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李某家属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对发生事故有影响。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则辩称,李某在非机动车道通畅的情况下,选择在红绿灯处右转后径直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说明其没有驶入非机动车道的意图,王某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过十字街灯控路口未减速而闯黄灯,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瓶车时未保持足够横向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承担本起事故70%责任。

电瓶车驾驶员李某在非机动车道未受阻的情况下驶入机动车道,且未做到靠右行驶,具有一定过错,承担本起事故20%责任。

那么,停在路边的越野车车主王某是否该为事故负责呢?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将车辆停放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绿化带缺口处,且车身部分占据机动车道,虽然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停止状态,但是妨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因此,王某对本起事故发生也存在相应过错,承担本起事故10%责任,遂判决承保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4万余元。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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