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传出这样一张图:
《重疾险新定义》终审方案已经通过,即将发布。
我也找到了一份网传的终审版《重疾新定义》。
新规旧规,哪个保障好,哪个更便宜,比较一下。
一、保障责任
1、病种数量
旧规规定了25种重疾,而新规是28种重疾+3种轻症。
多出的6种如下:
旧规里面没有的,不代表旧的重疾险里面没有。
旧的重疾险基本都包含了这些病种,只是赔付条件上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略有出入。
新规则是做了统一规范。
2、赔付比例
旧规没有对赔付比例做限制,新规有。
3种轻症的赔付比例为相应重疾的30%。
举个例子:
【恶性肿瘤-重度】赔付比例为基本保额的100%,【恶性肿瘤-轻度】赔付比例应≤基本保额的30%。
可以看到,目前一些重疾险轻症赔付比例超过了30%,
●超级玛丽3号Max,45%;
●康惠保2.0,40%;
●横琴无忧人生2020plus,45%...
3种轻症之外的其他轻症,并没有限制赔付比例。
3、赔付条件
我们主要对比6大高发重疾,它们占据了重疾理赔的75%以上。
1、恶性肿瘤
规范了恶性肿瘤的定义,并增加了免责项目。
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是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再按照重疾赔付了。
甲状腺癌,发生率很高。
(2019年中国人寿理赔报告)
尤其是女性,占比18.20%,第二高发癌症。
高发,治疗费却便宜。
80%以上的甲状腺癌都是轻微的乳头状癌,治疗费仅需2-3万,10年生存率超过90%。
旧规下,这些都是按照重疾赔付——50万甚至更多,也是被保人为数不多可以薅保险公司羊毛的机会。
新规下,这些将成为历史。
2、急性心肌梗塞
赔付条件由4选3,变成先符合“急性心肌梗死”标准,再6选1,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标准”,从概率上感觉是更宽松。
然而具体赔付标准,希望能有专业医生给出分析评价,谢谢。
3、脑中风后遗症
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改为“肌力2级及以下”,“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改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更宽松。
4、重大器官移植术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增加了一个小肠异体移植术,更宽松。
5、冠状动脉搭桥术
由“开胸”改为“切开心包”,更宽松。
6、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由“尿毒症期”改为“慢性肾脏病5期”,医学上是一个意思,无明显变化。
旧规中肾脏移植术与重大器官移植术重复,已经剔除。
说完重疾,再来看轻症。
前面已经说过,旧规没有定义轻症,轻症由保险公司自行定义,但出入不大。
新规定义的三种轻症,占到理赔率的60%以上。
(泰康人寿2019年理赔报告)
因此,有必要比较下旧重疾险的轻症与新规。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并非不赔,而是列为轻症,赔付比例低了70%甚至更多。
新规下的【恶性肿瘤——轻度】,将原位癌、交界性肿瘤都除外了,更严格。
但是,这仅代表【恶性肿瘤——轻度】这个病不赔付原位癌,不代表以后的重疾险不赔:
保险公司完全可用【原位癌】单独命名一个新的轻症。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赔付标准更多,更宽松。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无明显变化。
总结一下:
除恶性肿瘤和早期恶性肿瘤赔付收紧以外(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存疑),其他病种赔付条件都放宽。
二、保费
保费会升还是降?
影响重疾险价格的因素,有很多。
其一是重疾发生率。
从新旧重疾发生率的比值来看,绝大多数都<1。
这意味着,新的重疾发生率更低,对应的净保费应该更低。
然而,最终的定价是毛保费。
其二是其他因素,比如竞争。
互联网重疾险的竞争趋于白热化,价格战很激烈,保费降无可降了。
线下销售的重疾险的销售,更依赖代理人的因素而非产品本身,竞争方面略显不足,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降幅,但也说不好。
最终降不降,确实说不好,但是涨价的可能性不大。
三、怎么选?
旧规的优势有两点:
●所有的甲状腺癌都能按照重疾赔付;
●轻症赔付比例不限制。
新规的优势也有两点:
●部分高发重疾赔付条件放宽;
●价格可能下调。
下面说个人建议:
1)对于女性朋友,甲状腺癌发生率很高,建议女性朋友至少买一份旧规下的重疾险。
其他有甲状腺结节能标体承保的,也建议配置一份。
2)对于男性朋友,心脑血管疾病较为高发,新规下这些赔付会宽松些,可以考虑新产品。
3)最后,新规旧规并非水火不容,重疾险可以叠加赔付,两种保险各买一些,岂不两全其美?
另外,新规可能在11月份发布,旧规下的重疾也不会马上退市,存在新旧重疾险共存的一段时期。
那时候,再好好对比下保障责任和保费,也无妨。
不过,也请记住,风险不等人,不要拖拉。
写在最后
《重疾新定义》的结尾写了这样一段话:
“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时代的发展,将出现新的病种,新的治疗手段,而旧的重疾险赔付条件与时代格格不入,修订是长久之计,但是却治标不治本。
也正是因为如此,《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才规定: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未来的重疾险,将如何发展,无人知晓。
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做好当下的保障。
想的太多,反而徒生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