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内江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向记者确认限制消费信息属实,并表示该单位已经向内江市中院申请中止执行,“最后结果还没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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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院执行裁定书显示,未发现被执人可供执行财产,内江市国资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中国裁判文书网

不履行付款

内江国资委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

10月26日,微博用户“网友烟云”发帖称,内江市国资委被内江市中院裁决返还或退还某企业2686万元,但因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得了内江市中院10月23日发布的(2020)川10执297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书内容显示,内江市中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845号裁决书,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山西汇科与内江市国资委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生效裁决书确认,内江市国资委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汇科返还定金700万元,退还履行协议所支付的资金1986万余元等共计2686万余元。

内江市中院执行裁定显示,该院立案后依法向内江市国资委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逾期被执行人内江国资委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内江市中院在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10月19日,内江市中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国资委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终结了执行程序。

▲内江市国资委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被限制消费是否影响单位运行?

回应称没太多可说

记者发现,内江市国资委和山西汇科公司这笔2686万元的未执行判决金额,来源于两者于2000年开始的一笔股权合作,后因合作破裂,2015年10月山西汇科公司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9月1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成仲案字第845号仲裁裁决,裁决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内江市国资委向山西汇科公司返还定金700万元,同时向山西汇科公司退还履行协议所支付的资金1986万余元。

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特1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内江市国资委要求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求,这笔标的为2686万元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10月27日,内江市国资委改革发展科负责人谢先生对记者表示,网传的相关信息属实,但并不完整,“我们现在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向内江市中院提交了不予执行申请书,目前法院正在进行案件调查,我们始终认为仲裁裁决是有问题的。”

对于记者关于“内江市国资委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逾期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否影响到单位正常运行”的提问,谢先生表示,“没太多可以说的,按法律规定办即可。”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难度大

需报最高法审核

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懿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若无其它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商事仲裁结果为一裁终局,自裁决书作出后生效,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介绍,我国法律中对商事仲裁有两种监督程序,分别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及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内江市国资委申请撤销仲裁已败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现在只能申请不予执行。”郭刚律师强调,两种仲裁监督程序都仅审理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不会审理案件实体。

长期关注商事仲裁的张懿邈介绍,内江市国资委目前仅剩下“申请不予执行”这一法律救济途径,但根据仲裁案件执行中一般很难有不予执行的理由;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内江中院裁定不予执行前,“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