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激励的竞争环境,各公司为督促员工快速提升工作业绩,采用多样激励方式:红包奖励、荣誉激励、团建放松……然而,个别用人单位“别出心裁”的措施却让人大跌眼镜,劳动者完不成KPI,则要被罚做深蹲、俯卧撑、罚跑十公里、吃辣椒等等。

10月2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某公司一员工因连续两天未完成任务被罚深蹲,次日患上横纹肌溶解症,遂起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公司要求员工在未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下进行深蹲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侵害其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公司应担责70%,判决公司赔偿员工损失共计1.6万元。

案件丨未完成任务被罚深蹲 员工患上横纹肌溶解症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某日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某及其助理曲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信息,要求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每天邀约1名客户来公司,若完不成任务要做50个深蹲或100个俯卧撑。张某因连续两天均未完成邀约任务,故在办公室做了深蹲。次日,张某出现小腿肿胀严重、无法自主行走、排尿呈深褐色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张某被医院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张某为此支出医疗费2752.38元。

张某认为由于某公司原因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2752.44元、交通费1170元、陪护费8400元、误工费16044.90元、营养费1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鉴定费4800元。

经张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横纹肌溶解症的损害后果与深蹲体罚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所患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误工期45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张某支出鉴定费48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微信群系为发布工作任务、了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而建立,李某与曲某系某公司管理人员,其二人在公司工作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代表公司意志,属于某公司的管理行为,对于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信息内容具有明确的指令性,某公司要求张某在未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下进行深蹲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侵害张某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某公司对于要求劳动者进行过度的体育运动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但某公司不仅未对此采取积极的避免措施,反而在张某未完成工作任务时连续两天要求张某进行深蹲,故某公司对于张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张某连续进行深蹲,次日即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由此产生损害后果。且经鉴定,张某所患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张某由于未完成工作任务被某公司要求进行深蹲与其被确诊为横纹肌溶解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某公司应当对张某的身体权、健康权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应对自身身体素质及运动程度、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某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1927元、陪护费2100元、误工费8077元、营养费1050元、鉴定费3360元。

法官丨无论劳动者工作业绩如何 用人单位都无权体罚劳动者

北京市三中院杨淑敏法官表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此系双方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亦应当接受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遵守规章制度,但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严贬损及人身惩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并未让渡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法官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因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易被侵害,劳动者的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用人单位的保障。因此,无论劳动者工作业绩如何,用人单位均无权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面对用人单位的体罚行为,劳动者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的体罚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的体罚行为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