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短视频的李某,在某音当上了一名主播,享受着每天被人赞美打赏。李某对这样的工作是非常喜欢且享受的。某天一位男粉丝提出,愿意出6万元让李某陪他一晚,甚至连200打车费也给到了她,让她直接打车到开好的房里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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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李某如期赶到之后,他便要求刘某先转账。但是他们各有所图,刘某以担心被骗的理由去要求和李某先发生关系,李某犹豫了一会儿,最后还是同意了。

但是没想到的是,完事之后刘某以上个厕所的理由跑路了,李某发现后,觉得心里不平衡便报了警,说自己被人强奸了。

在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算抗拒,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说,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所以说,不构成强奸罪。双方不是朋友,且达成了6万钱的性交易,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刘某和李某,应该被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诈骗罪侵犯的法益除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财物的占有或所有的问题,所以刘某并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