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与中信建投合称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华泰联合、申万宏源和中银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A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29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上述29家战略投资者合称为“战略投资者”,其中:

(1)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猫”)、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GIC”)、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以下简称“CPP Investments”)、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资产”)、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Temasek Fullerton Alpha Pte. Ltd.,以下简称“Temasek Fullerton”)、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以下简称“ADIA”)、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再保险”)、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交银”)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以下统称“社保及养老基金”;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添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基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基金”)管理的公募基金以下统称“公募基金投资者”;

(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以下统称“联席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天猫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浙江天猫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浙江天猫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天猫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浙江天猫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浙江天猫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为浙江天猫的控股股东,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已于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存托凭证代码:BABA、9988,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为浙江天猫的实际控制人。浙江天猫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浙江天猫的确认,浙江天猫为阿里巴巴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境外持股主体持有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截至2020年6月30日,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Des Voeux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持有中金公司4.64%股份,不属于持有中金公司5%以上的股东。除上述外,浙江天猫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披露的《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之“2、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关系”的相关内容,自2011年以来,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通过一系列框架及执行协议共同明确了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在多个业务领域的财务及商业关系,上述协议确立了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长期、稳定的商业合作关系。

截至2020年3月31日,阿里巴巴集团的资产总额为13,129.85亿元。浙江天猫为阿里巴巴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浙江天猫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浙江天猫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浙江天猫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浙江天猫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浙江天猫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浙江天猫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浙江天猫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2.94%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社保及养老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1)投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25.00%股权,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由中央汇金持有55.67%股份;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并直接持有中信建投31.21%股份;2)投资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27.77%股权,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中央汇金间接控制;3)投资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5.00%股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央汇金持有34.71%股份;4)投资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建银投资持有60.00%股权,建银投资为中央汇金的全资子公司;5)投资管理人南方基金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5.00%股权,同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泰联合99.92%股权;6)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的控股股东为中信证券。除上述情况外,社保及养老基金及其相关主体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提供的承诺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提供的承诺函及书面确认,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

3、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建银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建银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建银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建银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建银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建银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央汇金为建银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建银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建银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建银投资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建银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金公司0.06%股份;建银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44.32%股份,为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信建投31.21%股份,系中信建投的第二大股东;并且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建银投资直接持有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34%股份,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申万宏源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情况外,建银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建银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建银投资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建银投资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建银投资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也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重要的投资企业、中央汇金的全资子公司,旗下拥有公募基金、信托、租赁、股权投资等业务板块,并参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建银投资与发行人可在多层次、宽领域展开合作,共同为普惠金融做出贡献;2)建银投资金融板涵盖信托、基金、租赁、证券、银行、保险等业务。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双方将探讨在数字金融领域加强全面合作,利用发行人技术优势、建银投资的专业能力,取得双方共赢;3)建银投资聚焦先进制造、文化消费、信息技术三大领域。双方将在项目层面探讨投资布局,拓展发行人相关应用场景。

建银投资是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综合性投资集团,重点关注金融服务、工业制造、文化消费、信息技术等行业领域。截至2019年末,建银投资合并资产总额达1,722.56亿元,员工人数1.5万名,分支机构覆盖中国大陆、香港特区以及海外,注册资本为2,069,225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建银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建银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建银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建银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建银投资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建银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4、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1)基本情况

根据GIC提供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其基本信息如下:

(2)股权结构

经GIC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GIC的控股股东为Minister for Finance。GIC的股权结构如下:

(3)关联关系

经GIC确认,GIC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GIC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GIC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GIC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GIC作为新加坡主权基金,在全球40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投资布局,在东南亚地区具有深厚的社会资源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国际化协同能力。同时,GIC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金融服务、数字资产、信息技术产业等的广泛布局,能够与发行人的全球化发展形成协同作用。2)GIC一直以来高度关注金融科技产业的动向与发展,并作为重点领域投资。作为长期投资者,GIC在全球金融服务和信息科技具有广泛的投资布局,可以进一步支持发行人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实现双方在海外业务拓展等方面具有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利益。

GIC是新加坡最大的国际投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跨出新加坡国界向海外投资。GIC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GIC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GIC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GIC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GIC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经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20年8月)》,并根据GIC出具的承诺函,GIC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

(1)基本情况

根据CPP Investments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基本信息如下:

(2)股权结构

经CPP Investments确认,根据《加拿大年金计划投资法》第四条,CPP Investments全部股份由加拿大女皇陛下享有;上述规定等同于加拿大财政部是CPP Investments股份的实际权益持有人。综上,CPP Investments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加拿大财政部持有的股份不能转让,不享有经济权利(例如获得股息权利),也不享有表决权。

(3)关联关系

根据CPP Investments的确认,CPP Investments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CPP Investments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CPP Investments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CPP Investments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CPP Investments是一家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为加拿大养老金计划 (CPP) 的2,000 多万出资人和受益人在全球开展投资。CPP Investments投资于全球公开市场股票、私募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固定收益工具,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CPP Investments 总部位于多伦多,在中国香港、伦敦、卢森堡、孟买、纽约、旧金山、圣保罗和悉尼设有办事处。CPP Investments在公司治理和经营上独立于CPP及政府。截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净资产达4,344亿加元。2)CPP Investments在2018年投资了发行人。CPP Investments在资产与长期负债的匹配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与发行人在拓展金融产品方面探索更多的可能性。同时,作为全球领先的投资机构,CPP Investments在全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包括消费、零售、科技、媒体、通讯、金融服务等)拥有广泛的投资布局,能够与发行人的全球化发展形成协同作用。

截至2020年6月30日,CPP Investments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CPP Investments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CPP Investments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CPP Investments出具的承诺函:1)其系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据其所知,其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CPP Investments为QFII。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经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20年8月)》,并根据CPP Investments出具的承诺函,CPP Investments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6、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油资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油资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油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油资产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下转A5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