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医保补贴

去药店买药却被告知

有部分金额需要用个人医保账户里的钱?

近日,泸州市民李女士咨询,药店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询问门诊特殊疾病的其他相关政策?

结合李女士的问题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

就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的政策进行了解释

I类门诊特殊疾病

个人申请病种数最多为2个

据介绍,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维持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重症疾病。分为I类门诊特殊疾病和II类门诊特殊疾病。

目前,我市纳入I类门诊特殊疾病范畴的有26个病种,II类门门诊特殊疾病范畴的有17个病种。I类门诊特殊疾病个人申请病种数最多为2个,待遇按照病种限额标准累加计算。

病种认定时间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限时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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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费用缴费有差异

根据我市2018年出台的《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分甲乙类,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限额支付

I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其纳入政策范围内的部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起付标准600元后,职工医保按90%支付,居民医保按75%支付

II 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范围予以报销。

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的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部分,优先从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属于医保统筹基金和多层次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由治疗机构与医保局结算。在未联网结算的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持就医明细单、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行账号复印件等相关资料,II类门诊特殊疾病还需提供《泸州市II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温馨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经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发生与病情相关的用药或诊疗,次年起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首次享受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2年后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未重新申请认定或申请认定后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I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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