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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谢先生在桂林水印长廊酒店交了37万房费,约定在该酒店“紫云居四居别墅”入住30天,双方签下合同,约定自9月15日起入住,至10月15日离店,共计31天30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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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没住几天,谢先生因公干需离开桂林,与酒店协商时酒店方答复:“房款不能退,余款只能留店消费,并且需在一年之内消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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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谢先生返回桂林后想续住,酒店方却已经将谢先生租的别墅预定给了其他人。协商未果,谢先生拨打消费者协会求助,酒店方以“已履行完合同”为由,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拒绝调解。

此事一出,公众哗然,从凌晨1点半起,九个小时内评论数便已临近2000条。有人认为既然客人没有办理退房手续,那不管他有没有入住,在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了房费)的前提下,酒店方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内容为客人按期提供房入住;有人认为酒店方已和客人协商提前退房不退房款,但是可以在一年内回来住,因此在客人没有提前预定的情况下,酒店将房子预订给别人也是无可厚非,没有过错的;也有人选择当个吃瓜群众,感慨“房费加押金在小县城差不多够一套房子的钱了,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

整个事件中,争论点是“退房不退款,一年内续住”的“口头协议”合同变更(或终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那么双方入住合同则是唯一有效合同。

谢先生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即支付完为期一个月的房费。酒店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指定的客房给谢先生入住。在合同期限内,谢先生提出入住的要求,但酒店将谢先生已经支付完房费的客房预订给其他客人,导致谢先生无法入住,并表示“已履行完合同,没必要再沟通”,酒店的行为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属于违约行为。

在无法调解的时候,建议消费者走法律程序,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建议生活中涉及到自己权益的事情时,大家能够谨慎起见,保留有效的依据,如书面签署协议。在此也为大家普及一下有关合同的法律常识。

合同订立原则

合同订立原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规定的,

贯穿于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主体均应严格遵守的原则。具体有五个: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

违约责任责任条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写?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