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人问我,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有没有预兆,在这里我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其实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是有前提的,接下来我就将这四种情况列明,以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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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想强拆合法的房屋之前必须下发相应决定

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关于这点问题经常发生在征地拆迁中,在被征收人迟迟因为拆迁补偿数额不满意,从而不签署补偿协议后发生的行为。但是不管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征地中,行政机关要想合理合法的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就应当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在当事人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提下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得知了,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行政机关或者是征收方都应该下发相应的公告后,才能进行强拆的程序。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当事人在对相应决定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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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申请强拆裁定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况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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