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孙某说:“我当时是通过网上找KTV服务工作的。”她从湖南老家来京打工,发现招聘广告后,前去面试。当时,男“老板”把她带到租赁的公寓,进门后,老板把门锁上,并让她脱衣服。“我不干,他就拿刀逼我脱,还甩了我两个耳光,然后将我强奸了。”孙某说。

据调查,这些卖淫女年龄最大的26岁,最小的17岁,经历都和孙某一样,在报纸传单或网络上看到招聘酒店服务员、前台等广告信息,便来应聘。但刚到的第一天,就被这名“老板”强奸,此后被逼从事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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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略去个别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案件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均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分析过程中,只涉嫌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黄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完全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因此,只有个别情况下,婚内强奸可能涉嫌强奸罪,如离婚诉讼期间、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并未实际同居期间等极特特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因此,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利内容,对于婚内夫妻来说,妇女的决定权有所缓和。

案件事实:据孙某说:“我当时是通过网上找KTV服务工作的。”她从湖南老家来京打工,发现招聘广告后,前去面试。当时,男“老板”把她带到租赁的公寓,进门后,老板把门锁上,并让她脱衣服。“我不干,他就拿刀逼我脱,还甩了我两个耳光,然后将我强奸了。”孙某说。

根据以上事实,黄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孙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孙某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黄某与刘某夫妻涉嫌强迫卖淫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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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与社会秩序相关的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被取消,原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案件事实:黄某打广告宣称招聘酒店服务员,待一些女孩去面试时,先将她们强奸,然后以威胁等手段强迫其卖淫。其间,黄某还与妻子刘某亲自演示培训如何卖淫。

根据以上事实,黄某强奸孙某后,又强迫孙某卖淫,同时,妻子刘某与黄某一起亲自演示如何卖淫,两人均涉嫌强迫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其中,黄某为实行犯,系主犯;妻子刘某为帮助犯,系从犯。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黄某按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两罪并罚;妻子刘某与黄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为共同犯罪,妻子刘某系强迫卖淫罪帮助犯,为从犯,应对其按强迫卖淫罪定罪量刑,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