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你身边”征文活动#小孙是办公室的文职人员,工作12年了。今年受疫情影响,1-8月份公司效益很差,人员流失也非常严重。9月份形势持续好转,现在仓管那边缺人,公司就安排小孙10月1号之后做仓管。小孙觉得从办公室调去仓管,很没面子,而且仓管的事情比较繁杂,现在就调岗问题僵持了大半个月。公司前几日发了书面通知,10月26日是最后到岗期限,届时依然不去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旷工超过三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小孙的疑问是:公司强行调岗,合法吗?我能不能以公司调岗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

调岗是大多数职场人生都会遇到的问题,很多人因为调岗闹的不开心,我结合个人经验及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提供如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广东省的裁判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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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读及建议

1、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哪些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哪些会被法院定义为违法?

2012年以前,只要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违法(结果就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就非常委屈了,难道企业一点用工自主权都没有了吗?

2012年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出台之后,凡是没有出现上述第22条的四种情形(其实也就是前3种),原则上都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怎么理解第22条呢?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这一条其实非常的“虚”,对用人单位非常有利,用人单位想调岗,很容易找到一个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理由,所以在司法实践上,用人单位做了合理解释,基本上就可以过关了。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这一条最最重要,也是判断调岗前后是否会严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一条,不管你怎么调岗,员工工资要基本相当!

司法实践上怎么认定基本相当呢?一般情形下,调岗前后工资降幅不要超过500元。

各位用人单位,请务必注意这根红线,当然了,全国各地的标准或许有些差异,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来调整。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这一点同样也是非常的“虚”,假如用人单位做了合理解释,基本上也就可以过关了。

但是员工的感受怎么样呢?

大部分员工被调岗后都感到很委屈,他们都会说感情上受到了伤害,都不太乐意去新的工作岗位。

比如说,原来的管理岗调整到生产岗,劳动强度可能更大了,面子上不太好看,但是事实上,不管是管理岗还是生产岗位,本身并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所以岗位的调整并不必然带来侮辱性和惩罚性。

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有的单位是通过调岗变相的逼你离职,这种情况下,员工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有的时候企业负责人跟员工发生了争执,直接通过电话/微信表达出要将其调岗,语言中带有非常明显的侮辱性或者惩罚性,在这种情况下,请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录音)。

大家要注意,不管是去劳动仲裁还是上法院,讲的是证据,不是自己在那里谈感受,诉苦水,更不是当庭吵架,互相对骂!

2、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了,你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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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认真对比一下上面的第22条,尤其要关注第2点-调岗前后工资是否基本相当,然后有没有侮辱性、惩罚性(要有足够证据),假如用人单位承诺工资不会变化,那么原则上你要服从调岗,假如你坚决不去新岗位入职,有什么不利后果?

大部分情况下,公司会以你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你再去劳动局以调岗未经过你同意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

三、其他省市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怎么处理?

绝大部分省市都与广东省的裁判规则一致,但是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果出现了调岗的争议,我建议各位稍微冷静一下,赶紧去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律师,看一下当地司法机关怎么处理类似案件的,然后再做出明智的决定。

以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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