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破坏了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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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0月上旬至2021年春节前夕,吉水县人民法院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暨“黑财清底”百日攻坚行动。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 凡在吉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到法院执行部门如实申报财产。逾期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并视情形采取搜查和强制审计等强制措施。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

3、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有关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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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将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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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是党员、其他民族党派人士、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相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建议依法依纪对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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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主动向我院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我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并可给予宽限期,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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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申请人向法院反映、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通过举报法院发布悬赏令的被执行人,并使案件得到执行的,将按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严厉敦促:

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举报电话:0796-8689200

吉水县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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