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核定闵行区部分地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涉及社区商业、商务办公、青年公寓、动迁安置房、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等,分布在吴泾、颛桥、七宝等街镇,一起来看下。(方位范围图仅供示意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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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竹研发基地二期:住宅及配套

所涉地块编号:25-01、27-01地块

地块位置:吴泾镇,东至莲花南路,南至规划绿野堂路,西至八重樱路,北至江川河。

用地面积:24543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用地规划性质:四类住宅组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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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允许建筑性质:四类住宅及配套设施。

建筑容积率:2.0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合理设置地块出入口。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留出足够的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地块地面标高:一般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其他规划要求:建设用地外的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该地块为青年人才公寓(租赁性住宅)。该地块综合设置1处小型垃圾压缩站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一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地块东侧有轨道交通预留线,方案设计时应满足轨道交通预留线的相关要求。租赁房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居住建筑面积10%以内。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要求,涉及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须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2

紫竹研发基地二期:青年人才公寓

所涉地块编号:23-01地块

地块位置:吴泾镇,东至规划紫日路,南至规划兰香湖南路,西至规划晚月樱路,北至规划绿野堂路。

用地面积:2339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用地规划性质:四类住宅组团用地。

规划允许建筑性质:四类住宅及配套设施。

建筑容积率:2.0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合理设置地块出入口。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留出足够的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地块地面标高:一般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其他规划要求:建设用地外的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该地块为青年人才公寓(租赁性住宅)。租赁房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居住建筑面积10%以内。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涉及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须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3

吴泾镇25-01、27-01:教育科研设计

所涉地块编号:25-01、27-01地块

地块位置:吴泾镇,东至规划紫日路,南至规划寺嘴角南路,西至规划晚月樱路,北至规划兰香湖南路。

用地面积:42169平方米,其中25-01地块,用地面积20627平方米;27-01地块,用地面积21542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用地规划性质: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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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允许建筑性质:科研设计用房及配套设施。

建筑容积率:25-01地块容积率不大于1.8;27-01地块容积率不大于1.7。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高度:25-01地块控制在45米以下;27-01地块控制在24米以下。

合理设置地块出入口。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留出足够的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地块地面标高:一般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其他规划要求:建设用地外的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25-01地块沿兰香湖南路建筑控制线4米,贴线率为60%。建设项目如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要求,涉及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须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

吴泾镇14A-06A:商业商务办公

所涉地块编号:14A-03A

地块位置:吴泾镇,东至宝秀路,南至塘泗泾,西至用地红线,北至用地红线。

用地面积:6588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用地规划性质:商业、商务办公用地。

规划允许建筑性质:商业、商务办公。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5。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高度:控制在60米以下。合理设置地块出入口。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留出足够的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地块地面标高:一般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其他规划要求:建设用地外的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建设项目如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应符合《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要求,涉及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须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

颛桥镇19A-03A:社区商业建筑

所涉地块编号:19A-03A地块

建设地块位置:颛桥镇,东至用地红线,南至联农路、西至颛卫路、北至用地红线。

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规划用地性质:RC2。

规划允许建筑性质:社区商业建筑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5。

建筑高度:建筑限高18米。

出入口设置:地块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交警部门要求。

地块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0.3米。

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建筑后退地块边界距离、建筑面宽、日照控制等要求等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该项目初步确定涉及建设用地300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在设计方案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其他规划要求菜场2300㎡,社区商业1940㎡,综合设置小型垃圾压缩站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环卫道班房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80㎡),公厕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该项目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须符合《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要求,涉及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管理要求的须事先咨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6

颛桥镇12A-01A:教育科研设计

所涉地块编号:12A-01A

建设地块位置:颛桥镇,东至用地红线,南至规划三路,西至规划三路,北至用地红线。

建设用地面积:948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规划用地性质: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8。

建筑高度:建筑限高45米。

出入口设置:地块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交警部门要求。

地块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0.3米。

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建筑后退地块边界距离、建筑面宽、日照控制等要求等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该项目初步确定涉及建设用地948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在设计方案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其他规划要求:该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须符合《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要求,涉及到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须事先咨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7

七宝镇16-02、18-03:动迁安置房

所涉地块编号:16-02地块及18-03地块。

地块位置:七宝镇,东至用地红线,西至用地红线,南至华中路、宝铭路,北至华友路。

用地面积:16-02地块:30349平方米(以实测为准);18-03地块:3642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用地规划性质:Rr3三类住宅组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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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允许建筑性质:动迁安置房。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5。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同时满足机场控高要求)。

合理设置地块出入口。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留出足够的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地块地面标高:一般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其他规划要求:建设用地外的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要求,涉及到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须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制图:崔松鸽

编辑:崔松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