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中国基金报 江右

近日,可转债炒作过于疯狂。10月23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可转债重要文件,其中有四大举措遏制爆炒。

证监会10月23日晚间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出台重要举措。

其中明确: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我们来看下文件出台前,最新的10月23日,可转债暴涨暴跌有多可怕,以银河转债为例,上午两度“熔断”临时停牌,最高涨至449元,最高涨幅116.91%,而后剧烈跳水,到收盘跌至199元,下跌3.86%;从高位下来跌去56%,腰斩还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四大举措遏制暴涨暴跌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第一是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出台措施。

1、一是完善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尤其是要结合可转债的“股性”,以及可转债盘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点,重新评估并调整完善现有交易规则。

点评:交易规则要进行修改了。

2、二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机性、波动性、风险性,而且这一特点将随着正股价格的波动而进一步放大,部分可转债成为“高危”产品,与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不匹配。因此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与正股所在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适应。

点评:可转债要设门槛了,尤其要跟正股门槛相适应,比如如果科创板发可转债,那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可转债可能也同样是50万资产门槛。

3、三是防范强赎风险。强赎是指当正股价格连续高于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一定比例并持续一定期间后,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及利息提前赎回债券。该条款的触发往往会带来较大市场风险,为防范上述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次规章明确规定,对于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点评:强赎风险很大,一定要提示好投资者这种风险,不然假设200元的转债,按103元强赎,损失太大。

四是加强风险监测。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加强风险监测,建立可转债与正股之间跨证券品种的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者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

点评:加强风险监测,胡乱炒作的,将被停牌核查。

此外,征求意见的起草,还坚持统筹协调和预留空间原则。二是统筹协调。对于现有发行条件等基本上维持不变,各板块仍适用各自的发行程序和相关规则。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

文件包括六项重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发行条件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明确发行条件和程序。对发行条件进行原则规定,基本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二是完善交易转让制度。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防范强赎风险,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

加强风险监测,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在《证券法》规定基础上,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是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加强对转股价格以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

五是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

六是明确规则衔接。本办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