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男子付某醉驾一辆轿车,在222省道上行驶到喀左县境内时,撞上了路边一棵大树。造成付某本人受伤,乘客李某死亡。2020年10月,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

1974年出生的付某是辽宁朝阳喀左县人。

2月19日下午3点40分,付某酒后驾驶轿车沿222省道线行驶,在行驶到喀左县境内时,付某驾车与路边大树相撞,致付某受伤、乘客李某当场死亡、树损坏、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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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法医对付某进行鉴定,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4mg/100ml,已经构成醉驾。而李某则系交通损伤致胸腔脏器破裂而死亡。交警认定,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赔偿了李某的亲属,获得谅解。

朝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