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工龄的认定,确实是一个相当麻烦的事情。过去的时候工龄和退休待遇是直接相关的,但是相应的区域概括比较大。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最早计算退休费的标准是按照工龄确定计发比例的,比如说工龄满10年以上15年以下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60%;15年以上20年以下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70%;20年以上发放75%。我们也可以发现连续工龄有时候相差一两年是不影响退休费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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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的社保退休制度是严格按照缴费年限、同时参考缴费基数来确定退休待遇的。退休待遇计算使用的事,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跟社平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三个因素挂钩。缴费年限具体到每一个月,也就是说每多缴一个月都可以产生养老金的影响。如果我们按照100%基数缴费第12个月,退休可以领取1%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如果说我们多缴费一个月,基础养老金在社平工资是6000元的情况下,可以多领取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看的是累积额度。等于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每多缴费一个月都是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因此也能提升个人账户的养老金。

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制度,明显更科学,更具公平性,更符合实际。

那么说工龄就没用了吗?也不是的。按照国家规定,在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比如说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上山下乡知青的上山下乡之时间、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个人无须缴纳。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由于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可能有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因此一般会根据当地的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作为有关缺少待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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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要审核职工档案。职工档案中从职工进入工厂的招用工手续开始审起,当时虽然没有社保缴费,但是每年会有相应的工资调级表或者考核表,这也是当时国家管理职工的一种方式。如果缺少用工手续是不可以视同缴费的。而且职工如果出现调动,必须要有完整的调入、调出手续,这样工龄才是连续的。

退休年龄,当职工档案与本人 身份证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最早记载的记录为准。主要还是由于身份证条例1985年才开始实施,之前我们一直是使用职工档案确定退休年龄的。

所以,工龄的认定是相当复杂的,必须要有严格的档案资料,否则一般是不予视同缴费的。至于实施社会保险缴费以后,一般都是以缴费年限为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