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偷盗井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南开区人民法院顺利完成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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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南开区某五金城1区5栋101门前,将该地井盖偷走变卖;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南开区某五金城3区7栋1号门前,将该地井盖偷走变卖;2020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南开区某五金城3区3栋1号门前,将该地井盖偷走变卖;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南开区某五金城1区6栋101号门前,将该地井盖偷走变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多次至人员密集往来的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地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念其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南开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提示

有些人认为,偷几个窨井盖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卖废铁赚点零花钱而已。但是这小小的窨井盖,关乎的却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大问题。盗窃位于公共场所及周边的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已经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很有可能会导致行人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为更加全面治理、更加严厉处罚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盗窃或破坏窨井盖,等待犯罪分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建议

我院结合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向丢失的井盖管理方——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案为契机,促进提升服务城市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一、高度重视井盖等公共设施管理工作。小小的井盖是人们身边最普通、最常见的城市基础设施,贵公司需对所管区域内的井盖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梳理,将相关管理养护情况向市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安全监控、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尤其是在遇到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更应做到重点防控,压实责任。

三、提升商户参与度,推动管理创新。加强对公共设施的安全宣传工作力度,提升商户及客户的重视和参与意识。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