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的汤女士仍在为死去的父母“讨一个说法”。

10月21日,汤女士收到了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于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显示,对汤女士等家属的起诉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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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

该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今年5月27日上午,29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沿321国道机场路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撞上正在掉头的一辆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车上的汤某某夫妇死亡。

事发现场。

随后,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以下简称:机场路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引发争议:机场路交警首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驾驶凯迪拉克在碰撞前5秒内“飚”到173公里/小时(注:该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的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申请复核后,机场路交警认定该起事故责任“五五开”,即王某某和汤某某负同等责任。

也正是基于此,9月8日,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以下简称:临桂公安分局)作出《撤销告知书》,认为因事故责任变更为同等责任,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汤某某的女儿汤女士始终不能接受“五五开”的结果。汤女士认为,依据交警对凯迪拉克车速的认定,其父在可掉头路口进行掉头时,凯迪拉克远在200米开外。“没有任何一个驾驶员能在那个时候预见到危险,凯迪拉克严重超速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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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为追究王某某的责任,9月21日,汤女士以王海彬涉嫌危险驾驶向临桂公安分局报案。同日,临桂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局经审查认为,未达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此后,汤女士等家属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机场路交警作出的第二次事故责任认定。

收到法院不予立案裁定书后,22日晚,汤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下一步,她将针对临桂公安分局于9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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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一倍凯迪拉克撞上掉头路虎致2死,交警认定同责引争议

广西桂林交警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引发争议。

事故现场。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今年5月27日上午,29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沿321国道机场路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撞上正在掉头的一辆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车上乘客蒋珍鸾当场死亡,驾驶员汤建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以下简称:机场路交警)于7月2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文书编号尾数下称《006号认定书》,下同)显示,经鉴定,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公里/小时。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负主要责任,汤建民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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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路交警首次认定凯迪拉克驾驶员承担主责。

王某某申请复议后,机场路交警于8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061号认定书》),增加了“汤建民驾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等内容,认定王某某和汤建民负同等责任。

复核后,机场路交警认定两驾驶员同责。

9月11日,汤建民的女儿汤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家属对机场路交警作出的《061号认定书》严重不满,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夫妇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遇难

据汤女士介绍,父亲汤建民今年64岁,母亲蒋珍鸾今年65岁。5月27日,父母给外孙女办完百日喜宴,开车返回桂林市灌阳县老家。两人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这场夺去他们生命的车祸。

《006号认定书》显示,事故发生于27日9时35分许,事故地点位于桂林市临桂区321国道机场路快速路段世纪立交桥往东800米处。该路段为双向8车道,中心有隔离花带,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006号认定书》记录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王某某驾凯迪拉克车沿321国道机场路快速路段由东往西最左侧车道超速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遇汤建民驾驶路虎车沿世纪立交桥南侧辅道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由南往西掉头,凯迪拉克车头与路虎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蒋珍鸾当场死亡,汤建民于同日经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王某某、蒋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公里/小时。

机场路交警分析,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汤建民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据此,机场路交警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行为,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汤建民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

复核后,交警认定两驾驶员同责

王某某以《006号认定书》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责任认定不公为由,向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桂林交警)申请复核。

8月13日,桂林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以《006号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责令机场路交警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8月26日,机场路交警作出《061号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和汤建明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澎湃新闻对比两份认定书发现,两份认定书中记载的“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一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一致。

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061号认定书》增加了“对汤建民予行静脉及心脏抽血均未能抽取到血液,无法提取汤建明体内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的内容,以及“路虎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无法测算”的内容,并将“原因分析”更改为:王某某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超速行驶(实测值173公里/小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汤建民驾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006号认定书》中,机场路交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42条第一款;汤建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而在《061号认定书》中,机场路交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汤建明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

死者家属:将提行政诉讼

因不服《061号认定书》,汤女士于9月2日向桂林交警提出复核申请。7日,桂林交警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告知书》称,因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汤女士的二次申请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如对案件处理结果还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汤女士说,家属无法接受《061号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已委托律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广西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斌称,王某某严重超速、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应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产生的主要责任。根据其他车辆行车记录仪拍摄到的现场视频及经车辆EDR数据检测鉴定结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减速,且以蛇形变道的方式在事发路段飞速超车。

唐斌认为,当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已无法再认定为“正常行驶的车辆”。此外,如此严重的超速,一般驾驶员在掉头过程中很难预见,继而无法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预判并采取规避措施。

就机场路交警所作的两份认定书受质疑一事,澎湃新闻联系桂林市公安局宣传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可直接与桂林交警宣教科对接。桂林交警宣教科一名负责人称,其不在单位,让记者联系其他负责人。截至发稿前,未能得到到桂林交警宣教科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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