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卡友在新疆乌鲁木齐绕城高速被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东绕城大队交警以加装水箱属于改型罚款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十六条说的是哪些行为不属于改型,其中加装水箱并不属于改型,罚单上填写的违章代码10872却是处罚改型,处罚依据与违法事实自相矛盾。法无禁止即可为,乌鲁木齐东绕城大队交警究竟是不懂法还是故意乱罚款?莫欺司机不懂法,自己作为执法者首先要对法律熟悉,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执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请当地相关部门能够纠正对加装水箱的乱罚款行为,莫让不懂法的某些交警抹黑乌鲁木齐交警队伍整体形象,损害执法公信力!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新疆实施办法》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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