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纳就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

(二)政策内容

与员工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家庭服务企业,可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企业缴纳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50%,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根据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等情况,将家庭服务企业分3个档次进行考核,每年对3个档次考核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年报合格,劳动用工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2、经济效益较好,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服务质量较好,社会贡献较大,从业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技能相关标准要求。

3、获得国家、自洽区级表彰奖励或获得“千户百强”或“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4、根据参评企业经营规模、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等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档:家庭服务企业年营业额150万元以上,吸纳不少于300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固定经营场所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二档:家庭服务企业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吸纳不少于200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固定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三档:家庭服务企业年营业额80万元以上,吸纳不少于100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固定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每年经自治区考评、考核,确定为3个档次,每个档次前3名的家庭服务企业

(六)服务内容

对与员工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企业缴纳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50%,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对经自治区考评、考核,确定为3个档次,每个档次前3名的家庭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开展失业人员培训生活补贴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

(二)政策内容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政府补贴性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3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范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执行.

(三)申请条件

1、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失业人员;

2、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无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和“零就业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服务内容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政府补贴性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3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服务流程

由困难失业人员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审核后,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二)政策内容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子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三)申请条件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参加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

(六)服务内容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子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七)服务流程

由培训机构汇总名册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审核无误,向本级财政提出申请并据实落实补贴资金。

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务工交通补贴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9〕59号)

(二)政策内容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200元,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800元。

(注:如后期出台新政策与上述政策有冲突,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1.《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务工交通补贴资金申领审批表》

2.用工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

3.在就业部门指定银行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一张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六)服务内容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200元,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800元。

(注:如后期出台新政策与上述政策有冲突,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七)服务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各级人社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携带本人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进行申请登记并填写《宁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务工交通补贴资金申领审批表》,报村委会、乡镇工作人员初审。乡镇将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申请资料统一汇总后提交至各县区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复审,复审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退还资料,对资料不全的申报者要求补全资料,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经公示后,按照政策补贴标准逐级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待补贴资金到位后,委托指定银行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本人银行卡。

五、鼓励小微企业、扶贫载体吸纳就业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9〕59号)

(二)政策内容

1、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1人至20人,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一次性补贴10万元。(注:如后期出台新政策与上述政策有冲突,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申请材料

(1)填写《 用工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

(2)用工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

(3)在就业部门指定银行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一张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扶贫载体。

(六)服务内容

1、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及年限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1人至20人,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一次性补贴10万元。(注:如后期出台新政策与上述政策有冲突,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七)服务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扶贫载体持企业有效证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认定表、缴纳社会保险资料等在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按照政策补贴标准,委托指定银行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六、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组织带动就业作用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9〕5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

(二)政策内容

1.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2.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条件

1.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

2.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1.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

2.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六)服务内容

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

1、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3.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

(七)服务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在各级人社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到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登记并填写《宁夏劳务中介(劳务经纪人)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经市、县(区)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退还资料,对资料不全的申报者要求补全资料,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经公示后,按照政策补贴标准,委托指定银行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七、铁杆庄稼保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9〕59号)

(二)政策内容

凡具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可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

(三)申请条件

由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组织持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单、务工流水(3个月以上)及申请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账户。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宁夏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组织。

(六)服务内容

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可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

(七)服务流程

外出劳动者个人先行购买,然后持相关凭证到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后,报请各县(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审核发放。

八、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8号)

(二)政策内容

企业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六)服务内容

企业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服务流程

符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提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花名册及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向所在地县(区)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提出补贴申请,各地通过部门核查方式获取企业社保缴费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情况,通过网络核验获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关情况,由相关县(区)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审核批准并补贴。

九、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1号)

(二)政策内容

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并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人员;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的50%给予补贴。

(三)申请条件

1. 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户口本),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上年度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的“4050”人员;

2. 男性年满55周岁,从56周岁起初次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女性年满45周岁,从46周岁起,确定为原国有企业的女干部从51岁起初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且已连续享受3年社保补贴,可以继续享受至退休;

3.上年12月31日前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

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范围: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3. 已领取经营活动的各类工商营业证照的人员;

4. 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包括妇联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和就创局的创业担保贷款);

5. 正在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

5.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受理机构

各县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或街道社区居委会

(五)服务对象

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并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人员。

(六)服务内容

1. 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进行宣传;

2. 乡镇、社区申报,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实地指导或通过QQ群进行指导;

3. 对乡镇、社区初审资料及电子版再次进行复审,并筛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4. 将通过的审核结果返还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

5.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中。

(七)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持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社区、街道审核通过后报当地就业局复审,复审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向申请人发放补贴资金。

十、失业保险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实施方案》(宁人社办发〔2018〕83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

(二)政策内容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请条件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

2. 当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企业在职职工;

4.证书取得12个月之内进行申请。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符合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在职职工

(六)服务内容

1.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进行宣传

2.受理并审核申请人的资料

3.将通过的审核结果在市人社局公示栏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中

5.及时答复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服务流程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十一、自主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

(二)政策内容

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且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子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三)申请条件

首次创业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或1年以上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

(六)服务内容

自主创业补贴政策咨询、申领、审核发放

(七)服务流程

由创业企业向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局实地核实情况属实无误,向同级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落实补贴资金。

十二、支持大学生在宁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

(二)政策内容

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三)申请条件

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或1年以上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

(六)服务内容

自主创业补贴政策咨询、申领、审核发放

(七)服务流程

由大学生向其创业所在地的就业创业局提出申请,经县区就业局审核批准,并落实补贴资金

十三、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9〕59号)

(二)政策内容

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三)申请条件

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或1年以上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者

(六)服务内容

自主创业补贴政策咨询、申领、审核发放

(七)服务流程

由创业者个人向居住地(本人创业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报请县(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审核批准落实补贴。

十四、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宁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发〔2019〕4号)

(二)政策内容

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对每年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1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申请条件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已依法在我区登记注册,未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参评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或潜在的经济效益,科技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五)服务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照执行。

(六)服务内容

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政策咨询、受理、评选及奖励发放。

(七)服务流程

由大学生向其创业所在地的县区人社局或就业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社局或就业局审核评选,上报至自治区人社厅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束后按照评选级别,由自治区、市、县(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奖励资金给予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奖励。

来源:隆德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