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赐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个别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抽查发现,安赐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新余市同舟好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西域丝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规定。

二、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抽查发现,安赐投资自行募集新余市同舟好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西域丝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时,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抽查发现,安赐投资在自行募集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时,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安赐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04日在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与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与咨询等。法定代表人是LI XIANG,也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大股东为郑岚、姚海燕,二人各持股5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至7日,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个别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抽查发现,你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新余市同舟好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西域丝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规定。

二、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抽查发现,你公司自行募集新余市同舟好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西域丝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时,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抽查发现,你公司在自行募集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时,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