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支付曝光台(ZFBGT.COM)讯:征信业务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也会面临很多新的“课题”。今天的案例分享,会给大家讲解一下,如果个人逾期贷款资产被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个人是否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向央行征信中心申请删除逾期记录。

答案是:不行

1. 案例背景

2001年9月4日,“魏军”与农行新华支行及案外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元房地产”)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魏军”向农行新华支行贷款2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为自2001年11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止,开元房地产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魏军”未按照《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的约定履行贷款本息的清偿义务。2016年9月14日,农行新华支行将本案所涉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2002年4月19日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辽宁本溪市分行资产处置经营部”发放的25万元其他贷款,业务号211200200181140,抵押担保,一次性归还,2012年4月19日到期。截至2016年9月30日,账户状态为“呆账”,余额为21.885万元。

2.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审核个人贷记卡等情况时都可以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因此,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到社会对个人价值的评判,使一个人在从事贷款、与金融行业进行经济交往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信用出现不良记录必然损害一个人的名誉。本案农行新华支行基于其与魏军之间的借款关系,因魏军未按期偿还借款而将魏军征信记录列为不良,但农行新华支行自认已经将其与魏军之间的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在此情况下,无论《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中所涉“魏军”是否为本案魏军所签,“魏军”与农行新华支行的该份《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也因农行新华支行债权转让的行为而终止,同时农行新华支行以贷款未清偿为由上传魏军呆账信息导致魏军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亦应停止。故本案农行新华支行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魏军的名誉侵权,其应通过相应程序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删除魏军名下有关涉案贷款的逾期还款记录。

3.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魏军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在此前提下,农行新华支行将魏军逾期还款信息如实上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无过错,故魏军主张农行新华支行侵权不成立。即使农行新华支行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其也无权在魏军未履行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删除已上传的魏军不良征信记录,故一审法院以农行新华支行已将对魏军的债权转让为由认定农行新华支行应停止上传魏军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至于魏军主张没有贷款买房的内容,因无法推翻农行新华支行提供的魏军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书、房屋购销协议、房屋购销发票等证据,故不予支持。

4. 二审判决

农行新华支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魏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100元,总计200元,均由被上诉人魏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