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丨 杨悦

10月20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直播带货等新形式纳入管理办法,并明确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随着人们消费逐渐向“线上”转移,传播载体从静态图片发展为动态视频,电商直播在2019年兴起并快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09亿,占网民整体的32.9%。疫情期间,电商直播为激活消费、复苏经济作出的贡献不容忽视。

肯定电商直播的正面意义,也要看到其中不足,对症下药方可保障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中消协3月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提到,电商直播购物流程中,满意程度最低的是宣传环节,虚假宣传、货不对板是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两个问题。

拟规定直播带货增加回放功能,正是针对“病灶”推进监管的尝试。直播的技术形式具有实时性、瞬时性,这意味着相关部门无法提前对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剔除不合适的信息以降低消费风险,直播结束后也无法检视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而且,让监管者在同一时间观看大量直播,显然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技术问题当从技术本身解决,要求平台提供回放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播带货实时性、瞬时性的缺陷,利于网络取证,从而加强监管。目前我国没有规定电商直播的专项法律,很多行为属性难以厘清,例如,什么情况下的直播带货可以算作是“广告”?如何定义直播的主播角色?在没有专门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定义行为属性还得依靠具体的案情分析,直播回放无疑提供了很好的查验材料,也可作为证据认定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增加回放无疑是一粒“定心丸”。据报道,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但仅有13.6%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后投诉,由于找不到证据链而放弃维权的占21.5%。直播购物虽有价格优势,但也存在“死无对证”的缺陷,影响消费者信任度。回放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举证的途径,利于释放消费潜力。这对服务提供者来说,其实也是一种利好。

【作者】 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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