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房屋征收补偿,拆迁方总是本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被拆迁方对于此总是十分不满,但是面对强大的公权力,被拆迁方大多也只是敢怒不敢言。现实中,被拆迁方大多会采取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证据的选择却有很多的问题。

众所周知,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方往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则是比较少的。但是,现实中有没有这种情况呢?原告的证据是自己没办法拿出来的。其实是有的,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由原告申请法院调取所需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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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不过,律师还是要建议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