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牛某与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0年。但合同没有到期,公司却单方面解除与牛某的合同,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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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7年9月,牛某因危险驾驶罪(酒驾)被判处拘役两个月。服刑期间,牛某并没有将自己服刑的事实告知X公司,X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单方面解除与牛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牛某不服,将X公司诉至延川法院,要求公司撤销对其解聘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

原告牛某声称自己的行为属过失犯罪,并未对X公司造成任何损害。除此之外他还谎称将自己被判拘役一事告知X公司,当时X公司已经对自己的行为做了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等于重复处理。况且醉驾发生距今两年多,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但案件真实情况是这样的

牛某被判拘役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X公司,而是以请假名义“服刑”,况且X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办法》第七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刑罚的,视为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按规定程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因此,X公司在得知牛某被判拘役一事后,第一时间按照规定单方解除与牛某的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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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期限的限制,并且原告的行为确系违反《劳动法》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妥,触犯法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之规定,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管是内部规章管理制度,还是法律规定,X公司以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单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系合法。

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有时效限制,所以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在本案中,X公司单方面与牛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来源:延川法院)